什麼是藥物「傷害」— 以2003年一則判決文書淺談

作者:王咻咻 國立交通大學社會與文化研究所博士生

編輯:歐陽巽  跨閱誌 特約編輯

 

MDMA

MDMA

2003年12月29號,中山分局丁員警以「台北→e同去郊遊」帳號,在男同志聊天室「UTHOME」裡釣魚,晚上11點多,員警收到私訊,是住在晉江街的小良以「台北→both無聊」發送的。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書詳載兩人對話內容如下︰

小良 (11:30)

衣服*1=450*5=2100
小良 (11:33) 你要多少
小良 (11:34) 最多420,一顆啦
丁員警 (11:35) 那5000給我幾顆
小良 (11:36) 12顆
丁員警 (11:37) 等於一顆400幾啦
小良 (11:37) 我送你一顆「威」(即威而剛)
小良 (11:38) 頂多多送你一顆「威」(即威而剛)啦,現在都漲價了
小良 (11:38) 以後再拿就給你優惠
丁員警 (11:54) 要去哪拿
小良 (11:54) 古亭捷運
小良 (00:05) 過了今天就不是剛剛的價錢
小良 (00:06) 快來啊

到了交易時間,換由丙員警進行面交,雙方一陣交談以確認為網路聊天對象後,小良便帶這名警察一同走入晉江街巷內,並從家裡拿出一包紙袋交予丙員警,員警打開紙袋,確認裡面有12顆小藥錠,旋即知會在旁埋伏守候的甲、丁二人一同逮捕了小良,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確認有6顆 MDMA(深棕色)、及6顆 PMMA(淺棕色)。,

在世紀初的台灣男同志用藥文化中,快樂丸扮演很重要角色,一般認知的快樂丸成份是MDMA,但由於藥物市場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打入地下化,藥品純度難以透過藥品檢測等把關以獲得保障,在「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2005年的研究中,「收集了從2002年至 2004年在台灣緝獲含 MDMA成分之搖頭丸錠劑,共136顆」,透過全質譜掃描(Full scan)等方式化驗之結果顯示「含單一 MDMA 成分之搖頭丸為最大宗有 88 顆,佔 64%,另有 48 顆錠劑發現除MDMA成分外,含有Methamphetamine、Amphetamine…不等之多重成分,其中不乏有單一顆錠劑中混雜 2 種以上之成分,有些甚至有 5 種之多,而其中以 MDMA混雜 Caffeine 居多」[1],Caffeine與MDMA混用會加乘體溫升高、心臟加速等現象並讓死亡機率因此提高,[2]2004年首宗因服用搖頭丸致死者,其大體化驗便「發現不僅含有MDMA,還有咖啡因」成份,在當時相關報導中,榮總毒物科主治醫師蔡維禎便表示「搖頭丸是毒性不強的藥物,不會輕易上癮,但是目前國內有一半以上的搖頭丸都摻雜有安非他命、咖啡因及其他的非法藥物,毒性更強」[3],可知當時醫師們也理解到問題不在MDMA本身,而在於地下管控所造成的混藥不明狀況。

應稍作補充的是,藥物混用不必然都帶來負面效果。以Studio E為例,這是一個由「女/男、同/雙性戀者組成」的鬆散工作團隊,他們在千禧年前後,透過個人電子佈告欄 (BBS)、個人新聞台等網絡空間散佈關於用藥的個人經驗書寫、各種減少藥物傷害 (包括躲避警察可能造成的法律迫害) 的俗民經驗與譯作,他們常常會嘗試並分享透過混藥而獲得的新奇感受,譬如署名 Child者便有一篇文章直接題作「LSD混和E的神秘經驗」。

文中有著關於時間、用法及用量的詳細記錄:「329凌晨1點30分,慶祝青年節,我將一片0.5公分見方的『報紙』(即LSD) 放進舌下」,也描繪了神秘難以言傳的各種精神體驗,「終於,一切都變得靜止下來。我獨自,悄悄打開了一個透明的門,走了進去,再將門鎖起來。周圍的人不再能夠找到我,因為我已經不在他們找得到的次元中」,Child如此寫著,而這是它將進還未進 E前的風雨前寧靜之時刻。[4]

但他們知道好的混用經驗,必須以確知藥物成份為基礎,在 Hussard 所寫的一篇MDMA簡介中,他也理解到地下市場中流通的 E 不必然都以 MDMA 為主要成份,譬如可以從咳嗽液裡萃取提煉而出的DXM,「最近有被當作e在賣,跟e混合很危險」,儘管理解到危險的存在,Hussard在當時不認為有減少傷害的可能,「可是我們怎麼小心呢?真恐怖!」、「光看外表其實是無從分辨的,除非在實驗室或藥廠,也就是說購買者完全沒有抵抗與分辨之力,有了就吃,吃了會不會死是妳家的事」[5]。

而在所混成份最危險的恐怕莫過於PMMA,其帶來的生理影響較MDMA可強至10倍多,藥效發揮又慢,不知藥物實際成份者,便可能在沒FU並不斷追加藥量中,因施用過多而中毒乃至身亡。與蔡維禎同樣任職過榮總毒物科主治的吳明玲表示,從2006到2015年間,「北榮共檢出17例濫用PMA或PMMA的案例 其中有8人在榮總就診,經追問後,中毒者」都以為吃的是一般「搖頭丸MDMA,且多數個案體內也同時檢出多種毒品,顯然都不知道自己吃下了PMA或PMMA」[6]。

在小良被判刑兩三年後的2006年3月,「二名基隆市青少年在家開轟趴並服用毒品死亡」,經榮總毒物科化驗,所服用毒品即PMMA,當時的化驗醫師楊振昌表示「PMMA無法從外觀、形狀判斷,毒性比一般搖頭丸強二到三倍以上,吃一顆五十毫克就可能致命,但因發作較慢,常讓人不小心多吞幾顆,他推測少年也是因覺得沒藥效而多吃,加上可能喝酒而致命」[7]。

然而讓小良最終須服刑的,並非對身體傷害較嚴重的 PMMA,而是1998年即被管制為二級毒品的MDMA。從台北地方法院(2004/05/09結案)到高等法院(2005/03/07結案),法官在定奪刑罰時,反覆衡量的是被告自白是否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而取得 (小良在法庭上表示於偵辦過程中遭受員警誤導及恐嚇)被告是否真有販賣二級毒品營利之意圖 (因員警並無購買真意,致未能賣出,因而判定為販賣未遂罪) ?即是,法官衡量者,並非個人行為對社會造成的直接間接傷害程度,而是被審判者是否觸及、觸及怎樣層級的法律禁令。

法官在下判決時,自然也會有其對毒品所造就危害之預設。較小良案子稍早,2003年9月20日,中山區員警在同樣地方「UTHOME」釣魚,此次員警化名為臺北→還不差」,在「得悉甲○○欲以每顆4 百元之原價轉讓第二級毒品MDMA及以低於原價之1 千2 百元價格轉讓第三級毒品K他命1 包後,遂約其於同日晚間9 時50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路與南京東路口交易毒品」,並當場將之逮捕,跟小良案子一樣,由於交易未完成因而判以未遂之罪,地方法院法官在判決書中寫到:「爰審酌被告轉讓第二級毒品MDMA及第三級毒品K他命之行為,如流入市面,將使人沉迷於毒癮,無法自拔,輕則戕害身心,重則引發男盜女娼各種犯罪,實為多犯罪之源頭,對國家社會之傷害可謂至深且鉅」,短短三行話夾藏了一個又一個對非法藥物的抽象道德審判:MDMA及K他命藥品本身具有高度上癮性 (然而David Nutt等學者透過研究表示,此二者造成的生理上癮性是很輕微的[8])、非法藥物使用會帶來高比例的衍生社會犯罪 (非法藥物帶來的衍生性犯罪,究竟是藥物使用亦或藥物市場地下化帶來之結果,仍未見定論) 、「男盜女娼」是一個公認的犯罪事項 (且不論其對「女性性工作者」表露的價值立場,對男同志間的藥物轉讓,做出將引發「女娼」等各式犯罪的判斷便頗荒謬)。

其實「引發男盜女娼各種犯罪」云云,乃時任台北刑事法庭的蔡正雄法官,在2002至2006年間做出毒品買賣相關審判時,常用的判決習語,茲取幾例如下:

判決字號。判決日期 判決主文 (節錄)
91,訴,331。911106 丙○○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90,訴,753。911231 甲○○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年。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參佰肆拾陸顆及大麻壹包(驗後淨重壹陸點陸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91,訴,887。920722 庚○○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小包(合計驗後淨重零點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95,訴,172。950303 甲○○轉讓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陸顆(驗餘淨重共計壹點參玖柒零公克)及第三級毒品K 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陸肆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這幾例毒品買賣判決所論及的毒品項目與數量,差異頗大,但均未見非法藥物與衍生性犯罪間的關係,更未見任何會導引至「男盜女娼」的行為與跡象。可知此法官在使用「男盜女娼」等字詞時應非實質指涉,而是種抽象公共利益。

在未顧及各種列管藥物的身心傷害差異層級下,認為每種毒品流通都將損及公共利益、造成國家社會危害的思維,可回溯至國民政府軍事動員時期的政治環境與法律制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998年) 前身是1955年頒布的《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1991年廢止動員戡亂,乃於隔年刪修法名),時任總統的蔣中正在頒佈該法的同時,即以總統令表示「戡亂時期為肅清煙毒防止共匪毒化貫澈禁政制定本條例」,在國共對峙時代,雙方都曾不斷指責對方以毒賊禍國民,譬如1950 年代時任《文匯報》社長兼總編輯的徐鑄成,就曾經強調:「解放前的一百多年,中國人民一直受著鴉片毒害。始而從印度進口,進而自種自銷,由官府在全國特別在西南各省強迫耕種,流毒各地。最後是日寇在武裝侵略的同時,大量製造和運銷紅丸、白粉和嗎啡,雙管齊下,企圖滅絕中華民族」[9]。

翻閱國民政府動員戡亂時期的各地方報紙,相關內容亦不少見,茲舉一則1971年《金門日報》的社論〈共匪毒化世界的陰謀〉(5.19) 為例:「自共匪叛亂,竊據大陸以後,即以種植和輸出毒品為其向自由世界陰謀滲透的主要技倆之一,因為以毒品的輸出滲透,可以達成多目標的作用,一是毒化自由世界人民的心身,造成社會的糜爛腐化;」,這篇社論尤其針對毒品對軍人戰鬥力、生產力可能造成的削弱為文:「共匪大量傾銷其毒品的終極目標,就是要損害自由世界人們的健康,尤其要摧毀美國軍人的健康。根據一項統計數字顯示︰在越南的美國軍人,有一半左右是吸食毒品的」,此文所說的「統計數字」或許真有所本,在二戰至越戰期間,美國軍人在行軍期間消耗了大量的(甲基)安非他命,然而消耗原因是用來維持精神亢奮,[10]而非如社論主筆所稱係「共匪毒化駐越美軍的技倆,以瓦解美軍作戰意志,乃是共匪大量輸出毒品的首要陰謀」[11]。

基於如此的毒品認知,當時立法及執法者對可能促使毒品流通的任何對象,從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栽種罌粟乃至單純施用被抓到三次者 (三犯) 也都施以最嚴苛的無期徒刑乃至死刑,到了解嚴後的1993年,立委洪其昌、盧修一等人認為此法不符合比例原則也不合乎人性,「蓋若無販售之行為,吸食煙毒之事實僅屬一種自殘行為,對自殘行為以結束其生命來懲罰,實有可議之處」,因而要求法務部盡速廢除[12]。

而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甫修訂的1998年9月,亦有地方法院法官從比例原則等面向,就販賣毒品罪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提出釋憲,但最終被大法官認為不牴觸憲法而加以駁回,其於解釋文中寫到:「立法目的,乃特別為肅清煙毒、防制毒品危害,藉以維護國民身心健康,進而維持社會秩序,俾免國家安全之陷於危殆」,為了鞏固如此目的,最要緊的是「杜絕流入之途,即著重煙毒來源之截堵,以求禍害之根絕;而製造、運輸、販賣行為乃煙毒禍害之源」,為了達到嚇阻效果,大法官表示「利之所在,不免群趨僥倖,若僅藉由長期自由刑措置,而欲達成肅清、防制之目的,非但成效難期,要亦有悖於公平與正義」[13],是以有維持死刑之必要。如此,我們能窺見到即使到了解嚴後,立法及執法者在理解非法藥物可能帶來的傷害時,仍停留在抽象層次的「國民身心健康」、「國家安全」上,顧及對象是抽象的、群體的「人民」,而非會對於不同生理影響層度藥品有著立即性反應的個體 (譬如食用過量PMMA而猝死的轟趴客)。

 

參考資料:

[1] http://www.jhak.com/uploads/soft/201308/2_31215725.pdf

[2] http://www.ncbi.nlm.nih.gov/pmc/articles/PMC3492978/

[3]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040405/836778/

[4] http://intermargins.net/intermargins/Studio%20E/maingate.htm

[5] http://intermargins.net/intermargins/Studio%20E/maingate.htm

[6]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128000367-260102

[7]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60411/2530778/

[8] http://www.thelancet.com/journals/lancet/article/PIIS0140-6736(10)61462-6/abstract

[9]徐鑄成,〈「特稅」世界〉,《武漢文史資料》,1996:3(武漢,1996),頁143

[10] http://www.narconon.org/drug-information/methamphetamine-history.html

http://www.ncbi.nlm.nih.gov/pmc/articles/PMC2377281/

[11] http://archive.kmdn.gov.tw/kmdn_view1.aspx?systemid=371015300L-nw-kmdn19710519-02

[12]立法院關係文書—臨時提案 (中華民國86年6月22日)

[13]司法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 — 中華民國 88 年1 月29 日,院台大二字第 0265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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