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咻咻 國立交通大學社會與文化研究所博士生
編輯:歐陽巽 跨閱誌 特約編輯
一、媒體製造的性侵—從一樁G水致死案談起
2012年11月15日,一群20初頭的青年男女在參加完台北西門町的廟會活動後,晚間10點多前往桃園縣某家KTV飲酒、歡歌,據其中郭姓男子追憶,大夥喝不多,約莫6到8支600 cc 的金牌台灣啤酒罷了。帶著微醺,四男二女於隔日 (16) 凌晨兩點多再奔向桃園市「皇冠汽車旅館」803 號房續攤。
依高等法院的判決記錄,一行人進入房門不久,郭男便為自己及友伴們調了摻有GHB (俗稱「神仙水」、「G水」或者「迷姦水」) 的蠻牛提神飲料,一人一杯,均飲喉下。不知是否統一口供,眾人都表示在5至15分鐘後,「昏昏沈沈的,意識不清楚,全身沒有力氣」、「開始有點想睡覺,不太知道旁邊的人作何事」……。 滿室迷濛中,一名十七歲少女 (判決書均寫作A女) 表示作嘔,在兩位男仕攙扶下進到廁所吐了一陣,然而出來仍不見好轉,據友伴憶訴,她在抱怨完頭疼後便陷入深長深長之昏睡。不知是低估藥物傷害、或者害怕施用毒品之舉將東窗事發,這五名友伴拖延近四個小時,才在曦光初現的凌晨六點多時將少女送往醫院急救,然而少女再也沒醒來。
法醫判定是藥物中毒造成持續缺氧,進而併發多重器官衰竭死亡。肇事者自然為郭男,不過桃園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都判定郭男之罪乃「過失人於死」,其行非出於故意;且雖造成A女獨殞其身,但包括郭男在內的眾人也都承受藥物的強烈生理影響。
這樁悲劇在12月4日於各主流媒體曝光,由於資訊來源都出自少女家屬,應是家屬不滿偵查現況後主動接洽;相同故事,經由鎂光燈照耀後便產生出與判決書全然不同的敘事及情節發展。不論文字或影視記者都再三暗示郭男 (乃至眾男) 行為是故意、甚至懷有惡意,譬如《中時》當天的新聞標題即命名為〈損友誆解酒 17歲女喝神仙水腦死〉,文章內容則稱A女「原本猶豫,但被大家慫恿喝下」;與男性「蓄意」暴力相對,女性的無辜清純形象則被不斷不斷放大,於是A女在報導中有了名字 —— 當新聞人物有了名字,一張陌生面孔便成了一名可被辨識、被指名道姓稱呼的主體,他/她與閱聽眾之間的隔閡可能因此漸漸消弭,尤其此名字是如此無邪稚氣——「笨妞」,在記者筆下,笨妞「平日上課正常,外貌可愛人緣好,沒嗑藥跡象」,別說嗑藥,就連抽菸也只被發現過一次,在教官告誡後便不曾再犯了。[1]
郭與眾男的蓄意及惡意指向怎樣之暴力呢?《中時》還算節制,點到為止,《蘋果》則極其露骨地將新聞標題訂做《「神仙水」性侵 少女命危》,報導聲稱A女「下體新傷痕,疑遭性侵,醫院報警調查」、「警方昨查出這名女生確喝下摻有『神仙水』(俗稱液態快樂丸)飲料後昏迷慘遭性侵」… 這些警方、院方發言看似有據,但資訊來源未經求證、日後也不見存於法院判決記錄,僅是家屬發言的轉述[2]。在證據薄弱的基礎上,記者進一步加油添醋,直引「毫無人性」、「要他們血債血還!」等家屬的激動發言,甚至搭配動態新聞,動態畫面中,郭男笑盈盈拿著藥粉,輕挑地往飲料中灑倒,此時旁白說到:「其中一人,趁機將神仙水摻入提神飲料」,但畫面不只郭男一人,他背後還有兩名男性彷彿共犯般,指指點點並不時竊笑。
《蘋果》動新聞的擬實並不精確,G水一般均是以液態狀銷售,以高濃度盛裝於小瓶罐中,需要施用時再酌量倒出並做稀釋,然而這不精確的擬實畫面,倒很貼切呈現了「下藥」場景,而這正是在政府長期反毒教育宣導下,一般公眾對G水的印象與認知。基於此種印象及認知,同日亦報導此事件的《民視》再一次強調G水列身於「三大約會強姦藥品」的恐怖[3];《東森》亦表示G水「無色、無味 …藥性與李宗瑞涉嫌迷姦模特兒的迷幻藥相似[4]」;《蘋果》則引述了毒物學者林杰樑說過的話:「神仙水俗稱液態快樂丸,是三大強姦藥之一,特性是白色粉末,無色、無味,加入液體呈透明,不易察覺」,並在文章最後,以極其限制人身自主、訴求女性自我管控的方式,呼籲「女學生出遊安全」,建議「穿著服裝切勿暴露」、「不要飲食來路不明的食物,飲料離開視線不要喝」……[5]。
二、G水普遍用於迷姦?— 法律審判證據
那麼G水是什麼呢?在不同脈絡下,G水也可能被喚作神仙水、迷姦水,依主要化學構成則可分為GHB及GBL。GHB(Gammahydroxybutyrate)是種中樞神經抑制劑,主要以液態狀被稀釋後吞用,目前所知對生理造成的可能影響多是短期效應,如施用1至4 ml的量,一般在10至15分鐘內便會產生作用,但來得快也去得快,藥效多在45至90分鐘之間,諸如興奮與性慾上升、昏眩、脹熱、作嘔、視力模糊、乃致昏迷都是可能引發之效用。[6]
即在昏迷這點上,讓警方與媒體得以大作文章,在法務部發佈的毒防增修公報中 (2001.06.27),GHB便因其「無色、無臭、無味」的特性,「經常被濫用於俱樂部內,而導致中毒與約會強暴之結果」,因此被列管為第二級毒品。[7]一但法律如此界定,上行下效,警政署等各部會便也如此展開宣導,譬如今年3月,台北市警察局大同分局便發佈了一篇行政指導文宣,文宣標題為「強暴藥物G水國內現蹤又名神仙水,液態無色無味作用快速讓人昏睡不醒」[8]。
但真如此無色無味、難以避防嗎?英美論壇在討論G水味道如何時,一片倒采,要麼說 「The taste is just as bad」(嘗起來超糟糕) 、要麼抱怨「heavy chemical taste」( 有濃厚化學味) [9],但絕非無色無味;即便在國內,其實如疾管局在做防制宣導時,便曾提到G水「因為苦味…多會摻在飲料中使用」,[10]而同屬警政署權管的《刑事雙月刊》更稱「非法製造之GHB通常為透明澄清或淡癬色液體,帶有鹹味或化學味,製毒者為了掩飾味道,會另外摻加人工香料、運動飲料或酒」,[11]加工後的G水離「無色無味」自是更遙遠了,為什麼相同政府、甚至相同部門對同件事之觀察,會有如此大的差異呢?
G水在2001年被列為第二級管治毒品的官方理由,非常薄弱,不儘無法好好求證上述「無色、無臭、無味」的特性問題,也未能向公眾提出「經常被濫用於俱樂部內,而導致中毒與約會強暴之結果」的事實依據,在如此證據薄弱之基礎上,政府便不斷放出「G水+ K+FM2 = 三大強姦藥」說法,每當查獲相關生產、販售案,或G水使用率升高時,警方與媒體便會一次次強調G水的迷姦作用,要求女性限縮自身自由 (譬如留意手中飲料),甚至道出「可迷昏上百女孩」、「可迷昏逾百人」、「可迷昏7萬人」等危言聳聽之語。[12]
然而以G水為作案工具判決確鑿者甚少,筆者透過「中時新聞資料庫[13]」、「聯合報系資料庫[14]」、「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15]」等進行關鍵字搜尋,找到的唯一一例是2004年8月25日的林宗志殺妻案,[16]最高法院在2009年11月做出的判決書 (抗字730)中寫到林妻「屍體經解剖並採集血液、胃內容物,連同現場扣得所用瓷杯中牛乳,經送驗結果,均呈第二級毒品GHB陽性反應」[17],然而目的是詐領保險金而非迷姦。李宗瑞案時,有被害人聲稱迷姦手法可能是G水,然而因口供時距事發已久,難以檢測,[18]但如此傳語到了2013年的一則新聞〈有愛滋!同志情侶販毒「手機狂約砲」警憂多人已中鏢〉時,已成「驚見富少李宗瑞迷姦女性慣用的『G水』神仙水」。
由於GHB 會在人體內自行產生,且經由外界吸收後的體內殘留時間短 ( 約6至8小時)[19],再加上基於「檢驗預算、犯罪機率等考量」,衛生署在2006年之前都「並未將GHB列入常規的檢驗項目」,[20]是以,要透過化驗來指證GHB是否被作為犯罪之用,確實有其實務上的困難,其實就本文開頭援引一案,法院判決亦表示據醫院檢驗,並未在少女血液跟尿液中發現GHB成份,是依郭男及其他人口供才判郭男過失致死罪。但即便如此,在缺乏確鑿實例下便因其具有「強暴藥物」之效而加以罪刑化並再三宣傳,甚至如臨實境地表示喝下G水後,「就像一隻昏睡的死豬,會嚴重傷害肝臟、暫時性記憶喪失、被整、被作了也不知道」,[21]這似乎都在向我們透露,現行的毒品政策從立法、宣導到執行似乎都大有缺漏。
三、G水為何入罪?— 跟隨美國的腳步
那麼G水為何被入罪呢?
台灣政府目前對毒品問題之理解與對應框架,源於1998年頒布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該法修訂過程深受美國影響。在此之前的《肅清煙毒條例》立法於軍事戒嚴時代 (1955年頒布《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因1991年廢止動員戡亂,乃於隔年刪修法名),以「肅清煙毒,防止共匪毒化」(總統府公報第606號) 為由,立法嚴苛以卑收禁絕之效,對販賣、運輸、製造毒品乃至栽種罌粟均恫嚇以死刑,更為人詬命的是,單純施用被抓到三次者 (三犯) 也將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1993年時,時任立法委員的洪其昌、盧修一等24人便認為此法不符合比例原則也不合乎人性,「蓋若無販售之行為,吸食煙毒之事實僅屬一種自殘行為,對自殘行為以結束其生命來懲罰,實有可議之處」,因而要求法務部盡速廢除[22]。
1998年頒布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雖不再採重刑原則,但法律效力延伸地更廣泛綿密,擴及緝毒 (法檢警政)、拒毒 (教育)、戒毒 (戒癮治療) 三大面向,涉及機關囊括法務部、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教育部、衛服部等幾乎整個政府體系,而羅列入禁的藥品也從鴉片 (煙) 及嗎啡海洛因類 (毒),大幅擴及為9項一級毒品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161項二級毒品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及其相類製品) 、16項三級毒品。
這些藥品的入罪依據是什麼呢?1996年由衛生署主編的《反毒報告書》表示為合乎「時代與世界潮流」,乃依聯合國1961年《麻醉藥品單一公約》進行立法修正,此公約最初即由美國在聯合國代表哈裏‧安斯林格 (Harry Anslinger) 於1958年進行提案,而美國在公約締定過程間的立場變化,亦被某些學者認為體現著「單邊主義」思維:「如何才能使國際體制更好地服務於國內利益,使國際管制體系更有利於美國國內毒品問題的解決」。[23]
美國政府長期認為「現今的毒品交易完全是全球性問題」,1996年美國國務院的毒品管制策略主管羅伯.吉伯德舉例道,譬如古柯鹼及海洛因這「兩種殺傷力最強的非法吸食毒品,其問題皆源於生長於美國境外的植物」,是以「毒品問題的根源在於海外,不下於在國內」,基於如此認知,他在參務院證詞時表示「對外工作的出發點在於減少毒品銷入美國」[24]。
在吉伯德發言的10年前 (1986) ,美國國會便通過決議,要求國務院每年提出「國際毒品管制策略報告」,且依法評定「未在毒品管制方面與美充分合作之國家,並施以若干制裁措施」[25],制裁方式包括「重要的外援制裁」、「美國將強制性否決六家多邊開發銀行給予借貸」、以及無形但非常重要的「名譽受損」[26]— 尤其1995到1999年因一連串事件而爆發嚴重的台海危機,使得台灣特別需要以美國為首的外交乃至軍事奧援,然而恰巧也在1995到1999年間,台灣每年都被美國務院斷定為「主要毒品轉運站」,這帶給整個政府部門非常大之壓力。
時任法務部長的馬英久到了2010年時仍無法忘懷,某次總統府週記中,他以國家領導人身份回憶當時台灣的毒品轉運量問題,在於「我們有時跟美方配合,刻意在毒品經過台灣時不去查緝……這叫做『控制下交貨』,結果我們反而變成毒品轉運站」,這讓他非常生氣。[27]便在這幾年間,行政院決議每年編訂「反毒報告書」以「彰顯反毒工作績效」(1995年開始) [28],並倉促修法「戒治處分執行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997年通過、1998年頒行);美國1997年「國際毒品管制策略報告」便褒揚「此一新法除加重對毒品交易之刑罰外,也允許初次的毒癮犯可參與勒戒計畫以替代服刑。目前立法院正在審議的另一項草案,將擴大保七總隊(海上警察)的規模與職權,該法將有助於當局查禁可能的走私者」[29]。
G水被管制為第二級毒品,也是在這大時空背景中完成。2000年2月18日,美國總統柯林頓簽署了聯邦法案 (HR2130),將三種「約會強暴藥」(date rape drugs) GHB、FM2、K他命列入第一級管制,不論是持有、製作、或販售構成GHB的先驅原物料都有刑責[30]。隔年 (2001) 6月27日,法務部公告表示GHB為「無色、無臭、無味之液體……經常被濫用於俱樂部內,而導致中毒與約會強暴之結果……近美國已將 GHB 列為第一級管制藥品,為有效遏止,依據本院衛生署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之建議」[31];不過台灣相關緝獲通報還非常少,別說民眾,甚至有立法委員在事隔一年後仍不知GHB已被列管,立委郭榮宗在2002年11月22日的質詢中表示GHB「易溶於水且無色無味……但於國內未受管制,恐成為歹徒性犯罪的工具」。[32]
四、 GHB入罪能抵制性犯罪嗎?— 美國與台灣
GHB在當時美國真是「盛行的新型性犯罪毒品」嗎?
首宗確鑿為使用GHB進行性犯罪者,是2003年化妝品界傳奇人物蜜絲佛陀 (Max Factor) 外曾孫與遺產繼承人安德魯.勒斯特 (Andrew Luster) 一案,該年他被加州地方法院判處迷姦、下毒等八十六項罪名成立,將面臨長達一百二十四年的牢獄生涯。[33]
在此之前,在HR2130簽定的2000年之前,雖有不少傳聞,但或許因檢測實務上的困難,並沒有GHB被用來進行性犯罪的判例。[34]當時輿論廣為討論的是蘇曼莎 (Samantha Reid) 命案,這名15歲的底特律少女,在1月19號與女生朋友 Melanie來到一個男生公寓處,據法庭口供,他們在公寓裡看著電視節目「週六夜現場」跟電影,過了一段時間,公寓中的三個男孩邀請Melanie跟Samantha喝加入了GHB的雞尾酒,兩人喝下沒多久,其中一名男孩 Jesica發現Samantha似乎呼吸困難,一夥人先是讓她在沙發上休息一陣,但情況仍然很不對勁,於是男孩們緊急帶她送醫,不幸的是,如同本文開頭那名17歲少女,Samantha送醫後就沒再醒來[35]。
三名少男被判處5到10年的謀殺罪,而非性暴力相關法令,雖然整起事件更接近約會時過失致死,當時許多婦女團體及政治人物仍將之操作為男性性暴力施加的一個具體例證,並由此影響HR2130 最後的簽定內容,原本沒在禁列名單上的GHB因此入罪,法案甚至有另個名字:〈Hillory J. Farias and Samantha Reid Date- Rape Drug Prohibition Act〉(喜樂莉及莎曼珊強暴藥物禁止法)。[36]
在1996年9月的某一天,Hillory J. Farias 跟朋友到一家夜店玩耍,離開夜店後的24小時內被發現離奇死亡,死因是心血管阻塞,而體內有較人體自然產生還稍多的GHB濃度。這名少女的死亡與性暴力無涉,且死因是否GHB造成也在修法之前便引起不少異議,[37]但到了2000年,發生在Samantha及Hillory身上無關性暴力的兩起不幸事件,最終促成GHB被喚做「約會強暴藥」而入罪之命運。
GHB與性暴力連結的爭議之處不少,從立法以降,美國輿論對於怎麼看待「GHB=約會強暴藥」的說法、怎麼思考性暴力的防範等問題,爭論至今未休。2014年8月,「就讀於美國北卡羅萊納州立大學的4位男學生,製造了一款指甲油,稱只要將塗有該款指甲油的手指放入飲料中輕輕攪拌,便可透過指甲油有無變色,辨識飲料內有沒有被下迷藥」[38],他們將檢測的藥物目標鎖定在2000年立法禁止的GHB、FM2、K他命這三大「約會強暴藥」,並以群眾募捐方式進行研究經費給付,[39]當中一名成員表示「我們的目標是發明一種科技賦予婦女權力,讓她們在這種令人髮指、防不勝防、普遍氾濫的犯罪中能夠自保」[40]。雖然研發成果至今尚未問世,但支持與期待此產品的聲音未曾停歇,在產品「Undercover Colors」臉書粉專業最新發文中,便有一則留言表示︰「我真是迫不及待讓我女兒能在學校中使用!」(I can’t wait for it to be available for my daughter in college) 。[41]
不過批評者音亦不少,批判者試圖告訴我們光是戒絕、防範某種藥物物質並無法停止性暴力發生,畢竟藥物被用來進行性犯罪的比例不高,據2007年一份《校園性暴力》官文報告,只有2.4%校園性暴力導因於非法藥物[42],而據2014年加州柏克萊大學的調查顯示,在各種被用來進行性暴力的化學物質中,酒精使用的頻率最高,有75%男性及55%女性的涉入性暴力事件與飲酒相關,[43]更何況防範了GHB、FM2、K,還有百千種藥物可用來性犯罪,防不勝防;[44]因而防範重點不該針對特定物質本身,而是使用物質進行性暴力者、及像是「佔喝醉者便宜沒啥要緊」(the idea that its OK to take advantage of people when theyre drunk) 之類促成性暴力頻繁發生的淺在觀念與文化。[45]
這種文化要求女性透過穿多點衣物、少搭大眾交通工具、少喝點酒、讓自己缺少性吸引力、進入婚姻等行為自我控制來避免遭遇性暴力,[46]寫過《力量:令人不悅的強暴文化》的Releceaa Nagle對此種文化有著精闢描繪:「身為女性,我被告知不要獨自夜出、被告知要隨時緊盯著飲用杯子及諸人此類的行動建議,如此,強暴做為一種人身控制工具,不僅使用在我真正遭受性攻擊時,也作用於要求我限制行動的一天24小時之中」。[47]
這些異議對GHB的入罪構成質疑與挑戰,但包括台灣在內的中文世界並未來轉譯相關討論。譬如「Undercover Colors」的產品計劃被提出後,台灣媒體很快地便進行報導,然而報導內容都著重於性暴力的廣泛難防、此項發明的貢獻卓大與立意之良善,譬如《中時》便提到「這四名男生之所以想到要發明這款產品,是因為他們的朋友都有遇到被下藥的可怕經歷」,並且還援引了《華盛頓郵報》非當時的數據調查:「2012年全美大學校園裡就有超過3,900次的強暴指控,過去3年來成長了百分之50」,以此突顯校園強暴之嚴重性 (但並未查證這些指控有多少比例被確立,也未分析確立強暴案的形成原因、未討論其與GHB等非法藥物的關係) [48],《自由》則將新聞與2011年時發明出來的「撿屍」現象作連結,標題名稱便直稱作〈「防撿屍」指甲油 攪拌飲料測迷藥〉。
「撿屍」一詞的最初定義是「將喝醉的女生帶走」,譬如《蘋果》在2011年時轉述PTT 網民的討論,如臨現場般寫著「北市信義區一帶,深夜過後,男女在酒精催情下,陶醉於『男愛撿、女被撿』的性愛關係」,[49]在此記載中,與其解釋為女性在無意識下遭受男性性侵犯,不如說是有意識地透過飲酒,讓自身處於得以進一步開展性關係的「男強勢進取,女弱勢被動」既定性別結構中。
然而隨著時間推進,「撿屍」逐漸被指稱為女性在酒精或藥物作用下,處於無意識狀態而遭受男性性侵犯,譬如《中時》在2013年的一則報導中便稱「在台北信義區及大安區許多夜店,撿屍戲碼幾乎每天上演」,在缺乏統計資料或相關事例進行佐證的情況下,這名記者繼續表示「最容易被用來犯罪的毒品,首推『G水』…由於無色無味,很容易被加入酒類及飲料中,女性飲用後會呈現亢奮狀態,接著就會昏睡,醒後完全喪失記憶,成為許多撿屍大隊或夜店咖騙取女性肉體的『強姦藥水』」。[50]
不僅媒體對G水與「撿屍」進行如此強烈連結,高等法院法官在審理開頭所述的17歲少女命案時,提及郭姓男子在北市東區LAVA夜店向藥頭購買神仙水的事由時,亦發起感慨的以道德修辭指稱「台北市東區夜店為龍蛇雜處之處,常有毒品或迷幻藥品交易,並有『撿屍』性侵情事發生,媒體以『淫魔』形容、報導的富二代李○瑞,即為最明顯案例」[51]。
五、誰在使用GHB?— 台灣與香港男同志
台灣尾隨美國毒品立法腳步,將GHB視作性強暴藥物,並在2001年將之入罪為第二級毒品,然而當2014年一個個女性主義者質疑立法,認為對單一物質進行管制入罪、偵測防範並無法停止性暴力時,台灣媒體選擇性的僅報導且放大性暴力是多麼瀰漫難防、女性是多麼需要Undercover Colors等防範工具,透過此類工具、透過不斷的限制自身行動才有可能阻擋性暴力降臨。於是,我們看到如此的預設產生:GHB是種性暴力工具 (甚至暴力本身),大眾對GHB的使用想像多鑲嵌在不對等的性權力網絡中,如要防範性暴力,便得控管受害者行動、禁絕淺在性暴力工具。當立法確定後,許多不是在「男性對女性的性暴力」脈絡下使用GHB者也可能遭受懲罰,包括自主取用以添增性愛歡愉的女性,於是很弔詭地,原本立意保護女性性自主權的法律,便成了懲罰女性性自主的國家暴力依據。
異性戀男女之外,GHB還被男同志廣泛用於派對及助性時,從2004年共有93名男同志因用藥或愛滋而被逮捕的農安趴,[52]到2015年元旦共有62名男同志被帶回警局偵訊的MEGA G5派對事件,據媒體報導都有神仙水被查獲。[53]不僅台灣,2005年在紐約進行的研究表示,GHB是最頻繁被使用的俱樂部藥物。[54]而2010年一份包括中國、泰國、新加坡與香港等地共10861名男男間性行為的網路調查中,顯示過去6個月內平均使用GHB的頻率有2.3%,與3.6%的大麻、4%的甲基安非他命相接近。[55]
今年2月1— 5,筆者曾到香港進行短暫的田野調查,台港兩地男同志在性愛場景使用最多的都是甲基安非他命 (俗稱 ice),但據比較觀察,當地的G水使用量遠遠大於台灣,這或許與兩地的地下市場行銷策略有關,2月5號,筆者在下午兩點到六點間來到深水埗一小間公寓套房中,香港人稠地狹租金貴,男同志間在彼此進行性愛邀約時,常常苦於缺乏私人空間或者空間過於狹促,這間套房也是如此,從臥床到浴室間三四步距離的走廊,寬度甚小而總需側身行過,但就在這狹小空間裡,房間主人將臥床頂層掀開便見裡頭滿滿法禁藥物,對方告說由於香港G水的單品獲利遠高於ice, 因此「藥頭」(即地下市場的中小盤經銷者) 多半是透過較低廉的ice價格 ( 價格與當地物價相比後較台灣便宜許多) 來建立盡可能擴及的客群數量,並在此客群網絡中,花更多心力進行G水行銷。據筆者在今年2月5號做的比較性訪談,台灣G水10毫升 (ml) 為600元台幣,如單次購買量大,通常還會再有折扣,譬如20毫升1000元、30毫升1200—1500元不等,端看不同中小盤商的開價,而同時期的香港,15毫升可賣600港幣 (即約2400台幣) 、50毫升可賣1500港幣 (即約6000台幣) ,獲利確實豐沃許多。
僅管有許多男同志出於自主意願地使用G水助性,但媒體或者政府部門仍將G水視為性暴力使用工具,譬如2013年5月,萬華有一對男同志伴侶因販售甲基安非他命、搖頭丸、大麻與G水等而被警方緝捕,雖然G水只是眾多藥物的其中一項,卻被媒體特別放大而為「同志情侶聯手販毒,還驚見富少李宗瑞迷姦女性慣用的『G水』神仙水」,並一如G水相關文章必有的行文套路︰「據了解,無色無味的G水又叫『神仙水』、『液態快樂丸』,被列第二級毒品,是一種中樞神經抑制劑,具有迷幻效果、類似搖頭丸的興奮作用」,這對伴侶中有一名是愛滋感染者,由於「警方在兩人手機內發現許多約砲訊息」,在未查證是否進行無套性行為、未查證其體內病毒量是否已控制在測不到範圍,因而幾乎不具傳染力的情況下,警方便聲稱「擔心已有不少同志都染病」,在此,感染者本身被視為淺在的性傷害者,就如G水被視為淺在的性暴力工具一樣。[56]
GHB在香港的法律命運幾乎與台灣同步,兩地都在2000年之前因做為中國市場的輸出中介站,而被美國列做重要毒品轉運國並飽受國際壓力,[57]兩地都尾隨美國腳步,在尚未出現本地查獲案例的情況下於2001年將GHB納入列管,在當年的新聞公報中,禁毒專員盧古嘉利警告市民切勿接觸GHB,「她指出由於GHB是無味的,如被混入飲品中便難以察覺,因此她提醒市民,尤其是年青的女士,在酒吧及舞會派對中,對別人送上的飲品要格外小心…」,[58]這些話與台灣政府官員所言幾無差異。
而媒體報導亦兩地相仿 ,香港《東方日報》在 2010年4月報導說,常常有人「在同志網站公然留言大搞迷幻派對,吸引不少同性戀者慕名參加,卻不知背後可能潛藏危機」,為了證明這些迷幻派對真的充滿危險,記者以前一年的新聞為例寫到,警察在10月時突擊了「一間樓上酒吧,揭發有人包場大搞同性戀者毒品派對,當場拘捕涉嫌藏毒的三男一女,同時檢獲兩支迷姦水」,在未求證使用目的下,記者繪聲繪影揣測「疑有人攜備迷姦水意圖不軌」[59]。
警方突擊的酒吧在中環蘭貴坊,便如台灣官員與媒體常形容台北東區是「龍蛇雜處之處,常有毒品或迷幻藥品交易[60]」般,亦被當地視為性活動及非法藥品交易頻繁之處,因而有「人間妖域」之稱,當逢新年假期等時日,便有保安局禁毒處、禁毒常務委員會等官方人員四處宣導反毒,[61]媒體亦常常進行獵奇報導,譬如同樣在《東方日報》,2013年9月報導了一則〈老蘭淪毒販妖域 夜夜「五鬼出洞」〉 (下簡稱〈老蘭淪毒〉) ,極其聳動地說蘭貴坊「除了是人間極樂尋歡熱點外,更是毒品集團的盤據地,最近更『五鬼出洞』吸引非洲、南亞裔及半唐番混血兒毒販,加入版圖分一杯羹」。
此文記者轉述不具名「消息人士」觀察︰「玩得雜咗,啲人乜都take,有時癲到連迷姦水都有男仔飲 (有時玩瘋了連男的也會喝迷姦水!)」,為什麼男性喝迷姦水難以被想像呢?因為此物質被想像為純粹用來施加女性以性暴力的工具:「只要把約一個瓶蓋的分量加進飲品,便會令女士服用後身體感到『慶合合』,好想做愛,清醒後更會『斷晒片』。」[62]
六、 「點解自己食(飲)?」— 被隱蔽的男男藥物性實踐
〈老蘭淪毒〉報導後的隔一個月 ( 2013 / 10 / 30 ) ,曾拍攝《有房出租》等多部港台作品及獨立短片的男導演凌宇瀚,「深夜於旺角街頭遭警員截查,在其手袋內搜出3隻迷姦水」,因而被控「管有第一部毒藥」的罪名。[63]他在隔年1月獨自到觀塘裁判法院應訊,認罪後由律師代為求情,律師代為求情時「提及最近有親人過世,並因工作壓力大而犯案」,純為自用,但裁判官不相信:「點解自己食(飲),食(飲)左咪(會)暈?」(真的是自己用?用了不是會暈嗎?),[64]主控官回應:「根據報紙所寫係會暈。」練官則隨即說:「原來大家嘅認識差不多!」[65]
這群憑著媒體資訊斷案的審判官員,可能會瀏覽過怎樣的報紙內容呢?他們或許會眇見〈老蘭淪毒〉,並訝異於只要一瓶蓋份量的「炸女迷姦水」,即足以「令女士…好想做愛,清醒後更會『斷晒片』」;[66]「炸女迷姦水」又被叫做「超級迷姦水」,係指一種液態狀麻醉藥,會被叫做「炸彈」,乃因「投入飲品時會發出『啪』聲響,恍如炸彈爆炸」—《東方日報》在2012年7月的報導如此解釋,記者繼續寫到,由於「藥效迅速強勁,加上無色無味」,而被供獵艷「炸女」之用,「要『食女』、『炸女』話都冇咁易!」(要獵艷非常容易!)。[67]
那麼這種液態麻醉藥是什麼呢?同樣在2012年7月間,《太陽日報》刊載一則疑似少婦在蘭桂坊遭下藥後被迷姦的消息,報導引述了開業於中環的精神科醫生丁錫全[68]言論表示:「迷姦水是水劑羥丁酸(GHB),無色無味及可製成粉」,即便此案於當時仍在偵察中,記者依憑醫生之言,便在全文最後如此定斷:「就算警方成功拘捕色魔,女事主亦因失憶難以指證」,[69]如此,不論全案最後起訴與否,報紙都有理由堅稱少婦必遭色魔下藥迷姦。審判官員們接收的報紙資訊是否就來自《東方日報》與《太陽日報》呢?這兩間均屬東方報業集團的報紙,常被視為有著求證不實、腥羶色眾的「小報」風格,[70]但在銷售量上則是最大報系,截至2012年,「《東方日報》連續37年銷量第一,《太陽報》連續14年銷量穩佔中文報章第三位」,[71]審判官員們應不難讀到。
如果官員們讀的都是這類報紙,自然會認定G水都是做為男性對女性施展性暴力用途,也不難理解為何審判官會質疑被告是否自用。這種理解將G水的使用限定在兩種預設上 —
1. 使用主體,必是男性與女性 ( 不存在異性戀之外的性關係模式)
2. 使用時,必是男性對女性採取性暴力 ( 否定女性性自主的可能) 。
裁判官在排他性的異性戀邏輯下做出法庭審問,這些審問將決定施加何種刑罰在被告者身上,法庭初審時,凌宇瀚親自在現場公開同性性傾向,並透過「可與男伴自製迷糊感覺」、「讓自己與伴侶可放鬆些」等婉轉話語 ( G水常是男同志肛門被插入時,放鬆擴約肌之用) 透露自己與伴侶的藥物性愛細節,以證明購買G水「僅供自用,沒非法意圖」[72]、「同性性行為亦在雙方同意下進行」[73],隔年由律師代為求情時,也再三「強調此點,表明被告並無任何其他不法企圖」[74]。
同志在香港所受的排擠與汙名較台灣嚴峻,MSM(男男性行為) 社群使用G水的助性文化亦不曾被主流異性戀社會理解,迫使凌宇瀚只得主動要求國家暴力代行者審查自己的私生活,以自身為例,好讓審判官員相信G水不必然做為迷姦女性之用。
這名導演最後「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另繳付3,000元堂費」[75],「社會服務令」旨在「賦權法庭可命令罪犯在社區內按指定的時數執行一項工作」,以做為羈押式自由刑的輕緩刑罰替代,適合判以社會服務令的罪行類別是「既非極之嚴重亦非極之輕微的罪行」,看來審判官已排除被告犯下性侵重罪的嫌疑。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1980年待推行此制度時,表示服務令適用於社會功能良好 (「有固定地址,背景穏定和有職業…健康情況也良好」) ,但「欠缺自律和沒有社會責任感」因而需被治療、矯正者,透過服務勞動「令罪犯得以改過自新,是有建設性和積極意義的,也有治療作用」。[76]但是要治療這名同性戀導演什麼呢? GHB在2001年被入罪列管的重要理由是它在外國「與性侵犯案件扯上關係」,[77]但既然凌宇瀚確真是「僅供自用,沒非法意圖」,為何還要強迫矯正呢?
在此要補充的是,凌宇瀚使用的其實是三瓶共重6.2克γ-丁內酯 ( gamma – b u t yr o l a c t o n e ) (GBL),[78]不過香港立法會在2012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條例中表示,它雖然主要用做「用作調味劑及清除鐵銹或強力膠水的溶劑的化學物品」,但進入人體後可迅速轉化為GHB,「所致的後果可能相若甚至相同」,因而在2012年5月時便比照GHB列為危險藥物;該法於是年7月14日生效,同天,
香港《經濟日報》發了一篇〈內地網站瘋傳 「港製迷姦水」〉,文稱「內地大量網站聲稱有售GBH香港迷姦水,有60毫升裝,樽身標示『迷姦』」,記者未求證內容物為何,僅據網頁提供資料照抄表示「產品採用香港GBH原液,是著名迷姦水,無色透明味微鹹,溶於啤酒飲料不察覺」[79],此文同時轉述立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面對立法太慢質疑的反駁:「政府近年對新興毒品已積極處理手法,以往要警方、醫生或社工有呈報個案才修例,但現時只要海外已開始流行的毒品,本港未出現都已修列防患未然」。
保安官所指的「防患未然」,乃是指立法會參酌WTO在2006年時將GBL納入「預先評核」的行動,並於2012年時將此化學先驅物列管。依據聯合國流程,某物品被列入「預先評核」的建議議程後,便能進入決定物質最終禁列命運的「關鍵性評核」。[80]
最近一次關鍵性評核在2015年3月的維也召開,會中將決定GBL 與 1.4-丁二醇(BDO) 的法律命運,這兩個物質都是重要半導體材料,因此在會議召開前,「美國半導體協會(SIA)對這些化學物質限制表示強烈反對,並催促美國眾議院投案」進行否決。[81]於是我們看到原先出於本國反毒目標,要求全球透過「國際法國內化」、強化緝毒各種作業配合之的美國,在此次會議上因國內商業、經濟需要而主導了最終列否決案,美國化學理事會(American Chemistry Council)在會議後作出聲明表示「53位代表成員一致同意對世界衛生組織的提議採取非正式投票。因為委員會成員意識到,類似的產品等級評定會帶來嚴重的經濟後果,打亂眾多關鍵行業,並對全球國家的經濟發展造成影響」。[82]
香港立法局管禁GBL時,聲稱比照聯合國運作,但當維也納會議做出不建議列管的決議後,立法局未做任何回應。更荒謬的是,台灣管碧玲立委無視最新聯合國決議,卻引述較舊的文獻表示「2014年6月提出的報告指出,GBL在1990年代末期被拿來迷姦,其化學結構相似GHB」,[83]質詢當天,管憂心忡忡地向衛服部官員表示「我們的青少年正陷在危機之中」,怎麼說呢?「近年來有多少撿屍的相關新聞,請問有誰去研究、了解過?為什麼有那麼多撿屍和被撿的人?這些青少年到底是吃了什麼?難道就只是喝酒喝醉了嗎?沒有人研究、沒有人重視、沒有人注意」,那麼研究與重視成果會是什麼?立委向我們暗示,這些現象都是讓「GHB的替代品GBL在我們國家毫無管制地到處橫行」之結果。[84]
總結 (兼論如何減少傷害) —
將跨過千禧年的許多美國人壟罩於性暴力恐懼中,據「國家犯罪倖存者組織」(National Crime Victimization Survey,NCVS ) 統計,1992到2000年共有152680個性暴力通報案件 (包含確定與疑似性暴力),其中89 ﹪的受害者均為女性,而未獲通報者必然更多,[85]另據同樣單位的全美調查,1995到2013年的性暴力受害者多半集中於18到24歲此年齡層之間,[86]無怪乎,1996年的Hillory J. Farias (死於19歲) 事件、2000年的Samantha Reid (死於15歲) 事件會如此引起全國喧然大波,而原本發生在Samantha Reid的過失致死,也被輿論塑造為使用GHB犯下性暴力的殺人事件,並於同年驅使美國總統柯林頓簽下了HR2130 聯邦法案,將GHB視為「約會強暴藥」(date rape drugs) ,而與FM2、K他命列入第一級管制,不論持有、製作、或販售構成GHB的先驅原物料都有刑責,即便GHB普遍被認為不具上癮性、也未有證據顯示構成長時段的生理影響,[87]但一但觸法,罪刑之重將與咸認上癮、生理影響程度都大許多的海洛因同個層級[88]。
千禧年前後的台灣在連年台海危機等國際因素下,亦步亦趨接收了美國對各式藥品之控管,「反毒報告書」的彙編 (1995年開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997年通過、1998年頒行) 的修訂、以及GHB被視為二級毒品加以列管 (2001年) 都是在聯美抵中的國際情勢下完成。一但列入管控,各式性暴力神話便接踵而來,不論是法務部發出的官方恫嚇 (譬如「經常被濫用於俱樂部內,而導致中毒與約會強暴之結果」)、或者媒體「可迷昏上百女孩」、「可迷昏逾百人」、「可迷昏7萬人」等危言聳聽之語,都不斷合理化成文法的暴力管控。也是在此背景下,本文開頭發生在17歲少女身上的意外事件,被媒體加油添醋為「神仙水加飲料毒死少女」[89]、「喝下『神仙水』啤酒被性侵」[90]。
據藥理史學家爬梳,GHB在「1960年代由法國科學家合成,開始作為合法麻醉藥,治療酗酒成癮、失眠、筋骨痠痛等等」[91],事實上,便在被視為約會強暴藥而加以列管的兩年後,美國藥物與食品管理局 (FDA) 核准GHB以新的名稱Xyrem來作為新藥上市,[92]醫藥研究人員至今仍公認它「可同時緩解嗜睡與猝倒兩種主要症狀,亦可改善猝睡症患者夜間睡眠失調而容易清醒的情況,並且能使睡眠結構變得較為正常,增加睡眠的慢波期等」[93]。這麼一款專治猝睡等昏迷症的藥物,讓Jazz製藥廠市價值在2006到2013年間上漲了935倍,但一但未獲專利權保障,Xyrem便成了男性專門用來昏迷女性,並施加性暴力的迷姦工具。[94]
一但被死死限縮於「迷姦水」這麼一種使用認知框架後,台港男同志社群將之普遍做為助性工具的次文化便在媒體、法庭等公共空間中遭到嚴重忽視,並由此構成對男同志私領域的合法侵犯,原本立意保護女性性自主之立法,卻成了國家剝奪性少數的藥物性愛自主權的法源依據。
法律禁令不儘剝奪人們藥物助性的自主權,也限制著安全用藥的知識流通。由於GHB主要作用為中樞神經麻醉劑,一旦與酒精或者K他命等同樣為麻醉類藥物混用,將會加乘呼吸中止、心血管衰竭致死的可能;事實上,本文開頭提到的17歲少女、發生在Samantha與Hillory身上的不幸事件,以及2013年一名高雄酒店小姐被媒體報導為「逼喝神仙水致死」事件[95],逝者生前要麼是藥酒混搭、要麼在喝下G水的三四小時內同時使用過K他命或酒精。為避免此類意外發生,許多英語世界的藥物減害網站會再三叮嚀人們使用GHB ( 及GBL) 時千萬別混搭酒、K等其他合成物[96]。
然而包括台灣在內的中文世界,在對非法藥物「零容忍」的反毒政策與意識型態下,多半只存在「只要少量誤食就會失去意識,甚至死亡」的威脅恐嚇[97],極難容許各種減害知識與經驗的流傳。對此方面有較多著墨的是因愛滋議題而長期學著與性愉悅、性危險共存的同志社群,譬如熱線在2012年出版的《男同志性愛達人手冊》 中,便闢寫了一節「助興藥物及轟趴」,以期幫助閱讀者「降低風險,保護自己安全」(P.40) ,然而在GHB部份只做了如下提醒︰「使用後會有愉悅的感受,但也會有昏眩、昏迷等的負面反應。不同人對於GHB的使用量差異很大,所以在使用上難度較高,是派對中不好掌握的藥物」(P.44)[98],雖好過主流的恫嚇威脅,仍疏於提供使用建議與風險防範。
有更具體談論的是台灣露德協會於2013年出版、2015年修訂三版的《娛樂性用藥減害手冊》,或許因經費來源於衛福部疾管署的關係,因而在行文上與主流反毒論述多相應和,譬如「GHB及GBL」一節中,便說到此二者「與K他命、FM2常被利用為性犯罪工具,而被列為約會強暴藥物,並因此會增加懷孕、性病傳染以及性損傷的風險」(P.37) ,但在「如何減少傷害」部份則寫得頗為詳盡:「如果服用稍微過多就非常容易昏倒,因此使用者一定要仔細的測量適當的劑量,最好可以使用有刻度的吸液來做測量,建議每次以不超過0.5毫升為準,中間要間隔約至少一小時的時間,而且不要超過第一次的用量,讓藥性完全發揮……」、「合併使用其他藥物也會增加風險,尤其千萬不能夠與酒精混合使用,因為兩者會產生交互作用,更容易出現藥物過量的情況,進而抑制呼吸或使空氣無法通過氣管而致死」(P.39、40) [99]。
《娛樂性用藥減害手冊》主要編譯者邱浩智,在手冊出版的前後時期也透過「石皓G湯」此筆名及部落格名稱來散佈減害知識。邱的整體立場偏反毒,在2013年3月所寫與G水相關之文章,亦取名為〈少喝G水,多喝G湯〉,這篇文章除了重述詳盡的使用建議外,還以自身經歷說了兩起跟G水有關的故事 ︰
記得一次在美國的轟趴中,因為擔心臨檢且為了掩人耳目,我便以一般運動飲料的保特瓶來盛裝近3盎司的G水,結果其中一個朋友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不小心喝下一整口未經稀釋的G水,當下只好灌以大量的蔓越莓汁來中和毒性,但是在不到15分鐘的時間,他仍然不支倒地,整整昏迷了8小時 |
還有一次在台灣乘坐友人的順風車從夜店回家,在所有車上乘客都不知情的情況下,駕駛無意間將摻有G水的可樂一飲而盡,結果在半路駕駛無法支撐控制,撞向了中央的分隔島,由於害怕警察來了東窗事發,我們幾個朋友連忙合力將駕駛拖至後座,立刻換手將車駛至安全的地方。[100] |
這兩個故事向我們透露為了躲避國家的臨檢、執法暴力,人們可能會在使用G水時造成怎樣之危害,以及當危害造成時,卻無法第一時間進行人員健康照顧的緊迫境況。這兩則親身經歷似乎在暗示著:如要成功而徹底的達到減害之效,那麼對毒品除罪減刑是非常有其必要的。
註解:
[1] https://tw.news.yahoo.com/%E6%90%8D%E5%8F%8B%E8%AA%86%E8%A7%A3%E9%85%92-17%E6%AD%B2%E5%A5%B3%E5%96%9D%E7%A5%9E%E4%BB%99%E6%B0%B4%E8%85%A6%E6%AD%BB-213005883.html
[2]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204/34682309/
https://w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DBRjZNOrRAww.youtube.com/watch?v=4jvV_jSJGnA
[3]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DBRjZNOrRA
[4] http://star.ettoday.net/news/135137
[5]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204/34682309/
[6] http://www.druginfo.sl.nsw.gov.au/drugs/list/ghb.html
[7] http://mywoojdb.appspot.com/j11x/j11x?id=7760
[8] http://tt.police.taipei/ct.asp?xItem=156706058&ctNode=67221&mp=108121
[9] http://www.bluelight.org/vb/archive/index.php/t-256438.html
[10]黃士澤,〈談娛樂性藥物文化MSM族群用藥實錄〉
[11] https://www.cib.gov.tw/Upload/Monthly/0245/files/assets/basic-html/page43.html
[12]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651274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617722
http://www.my-formosa.com/DOC_37478.htm
[13]http://tol.chinatimes.com/CT_NS/ctsearch.aspx
[14]http://udndata.com/
[15]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16] http://old.ltn.com.tw/2003/new/aug/21/today-so5.htm
[17]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2_1.aspx#
[18]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903/36061433/
http://tph.judicial.gov.tw/newsDetail.asp?SEQNO=169483
[19]參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署長蔡文瑛於民國91年5月10日提出的〈參加「美國第五十四屆鑑識科學年會」報告〉
[20]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96910
[21] http://tt.police.taipei/ct.asp?xItem=156706058&ctNode=67221&mp=108121
[22]立法院關係文書—臨時提案 (中華民國86年6月22日)
[23]多邊體系的重建與單邊利益的訴求 ──以美國批准聯合國「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為中心 (1948-1967)
[24] http://www.ait.org.tw/zh/officialtext-bg9710.html
[25]http://www.mofa.gov.tw/News_Content.aspx?n=FAEEE2F9798A98FD&sms=6DC19D8F09484C89&s=AD8ABDC77E8950C9
[26] http://www.ait.org.tw/zh/officialtext-bg9709.html
[27] http://tw.twent.chinayes.com/Content/20100621/kc9wox1a9p7xg.shtml
[28] http://park.org/Taiwan/Government/Events/September_Event/antt.htm
[29] http://www.ait.org.tw/zh/officialtext-bg9805.html
[30] http://www.projectghb.org/content/what-are-current-ghb-laws
[31] http://mywoojdb.appspot.com/j11x/j11x?id=7760
[32] http://query.ey.gov.tw/legisweb/html/5_2_21_2132.htm
[33] http://www.reuters.com/article/us-usa-maxfactor-heir-idUSBRE92A14H20130311
http://www.thedailybeast.com/articles/2013/02/09/max-factor-heir-andrew-luster-my-lawyer-made-me-do-it.html
[34] http://news.sina.com.cn/s/2003-02-12/175549320s.shtml
[35] http://articles.chicagotribune.com/2000-02-07/news/0002070055_1_ghb-club-drugs-samantha-reid
https://en.m.wikipedia.org/wiki/Death_of_Samantha_Reid
[36] http://npl.ly.gov.tw/npl/commun/66/3.pdf;jsessionid=1E8F30CBBEC9E9F6110B190C053ECEB5
[37] http://www.lycaeum.org/~ghbfaq/Farias.html
[38] http://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1088470
[39] https://www.f6s.com/undercovercolors/discuss
[40]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823/393004.htm
[41]https://www.facebook.com/undercovercolors/photos/a.1441218012787500.1073741828.1439237996318835/1643182175924415/?type=3&theater
[42] https://www.ncjrs.gov/pdffiles1/nij/grants/221153.pdf
[43] http://www.uhs.berkeley.edu/home/healthtopics/sexualassault/saalcohol.shtml
[44] http://redwoodbark.org/2014/09/date-rape-prevention-not-a-womans-responsibility/
[45]http://www.washingtontimes.com/news/2014/aug/27/activists-argue-drug-detecting-nail-polish-promote/
[46] http://thinkprogress.org/health/2014/06/10/3447269/guide-prevent-rape/
[47] http://thinkprogress.org/health/2014/08/25/3475190/date-rape-nail-polish/
[48]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906002374-260405
[49] http://boylondon.pixnet.net/blog/post/88567287-%E7%9B%B4%E6%93%8A-%E6%92%BF%E5%B1%8D%E5%A4%A7%E9%81%93-%E7%94%B7%E5%A5%B3%E9%86%89%E6%BF%80%E6%83%85-%E3%80%8C%E5%8D%8A%E5%B1%8D%E5%81%9A%E6%84%9B%E6%9B%B4%E4%B8%BB%E5%8B%95
[50] http://magazine.chinatimes.com/ctweekly/20131114005617-300106
[51]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2408號
[52] http://gsrat.net/events/events_post.php?pdata_id=64
[53]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844087
[54] http://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article/pii/S0955395905001830
[55] http://www.taiwanaids.org.tw/static/multiuploader_images/taiwanaids/201507/OF5EKZMMH1.pdf
[56]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906/266730.htm?feature=etrecommend&tab_id=444
[57]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199911/11/drugs-c.htm
http://www.ait.org.tw/zh/officialtext-bg0017.html
[58]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210/24/1024237.htm
[59]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00404/00176_019.html
[60]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2408號
[61]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51218/00176_038.html
[62]「慶合合」是指身體很熱,「斷晒片」則指失去記憶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30902/00176_115.html
[63] http://www.moe.hk/viewthread.php?tid=155850
[64] http://www.danlan.org/disparticle_45847.htm
[65]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40118/18597102
[66]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30902/00176_115.html
[67]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20720/00174_001.html
[68] http://seedoctor.com.hk/dr_detail-1.asp?dr_doctor=1819
[69] http://the-sun.on.cc/cnt/news/20120724/00407_035.html
[70]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EC/090/EC-C-090-150.htm
[71]http://corpsv.etnet.com.hk/webservice/jsp/SAMPLE1/COMPANY/BIG5/CoInfoDetail.jsp?MAINTYPE=COMPANY&STOCKCODE=00018&ENCODING=BIG5&SUBTYPE=DETAIL&CLIENT=KGI
[72] http://www.mediachinese.com/node/82382
[73]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414004610-260409
[74] http://the-sun.on.cc/cnt/news/20140415/00407_013.html
[75] http://gay.ainfomedia.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4336&page=1
[76]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書—社會服務令(論題七)
[77]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106/20/0620269.htm
[78] http://www.wesame.net/xinwen/15786
[79] http://paper.hket.com/article/802016/%E5%85%A7%E5%9C%B0%E7%B6%B2%E7%AB%99%E7%98%8B%E5%82%B3%20%E3%80%8C%E6%B8%AF%E8%A3%BD%E8%BF%B7%E5%A7%A6%E6%B0%B4%E3%80%8D
[80] (第1 3 4 章)《2012 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 1 及 3)令》
[81] http://ic.big-bit.com/news/194087.html
[82] http://www.100ppi.com/news/detail-20150317-545783.html
[83]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466774
[84]立法院公報—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紀錄
[85] http://www.bjs.gov/content/pub/pdf/rsarp00.pdf
[86]〈Rape and Sexual Assault Victimization Among College-Age Females, 1995–2013〉
[87] http://www.druginfo.sl.nsw.gov.au/drugs/list/ghb.html
[88] http://www.thelancet.com/journals/lancet/article/PIIS0140-6736(10)61462-6/abstract
[89]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Ypf3lbKeW4
[90] http://star.ettoday.net/news/135137
[91]《毒品》,Gichard Devenport – Hines ,P. 281
[92] http://www.24drs.com/webmd/chinese_t.asp?who=1836.51525
[93] http://www.taiwan-pharma.org.tw/magazine/98/140-143.pdf
[94] http://www.anh-usa.org/monopoly-drug-moneymaker/
[95]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8svr-DSfLk
[96] https://youareholdingthisboxupsidedown.wordpress.com/345-2/
http://www.release.org.uk/basic-harm-reduction
https://stonetreeaus.wordpress.com/2012/11/30/ghbgbl-and-harm-reduction/
[97] http://m.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88341
[98]〈男同志性愛達人手冊—2012年豪華全見版〉,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出版,由此協會中的小杜、陳伯杰、喀飛等主筆,2012年7月。
[99] http://www.lourdes.org.tw/onePage.asp?menu1=9&menu2=177&menu3=212
[100] http://gsoup1069.blogspot.tw/2013/03/gg.html
近期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