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水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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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科際水治理:從水污費談起

作者: 孫語辰  國立臺灣大學 政治學系 學士     水是都市存續的命脈之一。天然的水流入都市,再以廢棄物的姿態離開,這段流動的過程牽涉到的不只是水本身透過不同的設備轉化身份(從「不可使用」到「可使用」,再以「不可使用」狀態回到自然),各種利害關係者,如政府機構與用水的民眾間的互動也附著其上,不斷長出新的糾葛。     台灣的水污費政策   這次跨科際都市水治理論壇的第二場次,主題是「水質治理」。在台灣,環保署近日更動既有污水管理的方法,由「行政管制」改為「經濟誘因」模式,以徵收「水污染防治費」(以下簡稱「水污費」)來控管污水排放。此一新措施正好可以作為這次論壇的討論標的。   過去,如果有違法排放廢水的情事發生,政府將針對違法的事業體「按日連續開罰」。有國內研究 [註]指出,這種「行政管制」的方式,缺點是因罰則過輕或稽查不實,使得處罰不得預期效果,也無法反應治理污水所需的社會成本,另外地方勢力介入稽查過程也是常年影響稽查過程有效與否的因素之一。   不同措施各有利弊,而這些利弊引發改變。若我們把不同的管制方式視為政策「工具」的話,台灣環保相關機構改換治理工具,二十餘年前即有跡可循,雖然對一般在都市內從水龍頭用水民眾來說可能無法知覺到這一層發生在法規上的變化。自民國八十年起,水污費的概念就已在修正「水污染防治法」的過程被納入,也制定了配套的「廢污水排放收費辦法」。後來幾經波折,包括水污染防治作業基金被刪減,以致於這項政策未能被實際執行,但依據環境資訊中心的報導,在去(2014)年日月光排放污水曝光後,立法院對向大企業徵收水污費的意見升溫,環保署今年五月起依據「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正式向畜牧業以外的事業及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課徵水污費,而畜牧業將會在開徵第三年、公共下水道與家戶廢水等將會在第四年納入課徵水污費的範圍。   跨科際的水污費   絕少改變不生爭議,水污費的措施也不例外。雖然「水污費」已經在今年上路,但是否能比過去「行政管制」的方式更有效管理都市水質,以及誘因是否充足,或是公平、比例原則等,是無論「水污費」的概念是政策選項與現實時都需要隨時被評估的問題。   多數論述將「水污費」設定做一種政策工具。但若我們希望將跨領域的意見熔於一爐,找到不同領域視角的交集,就不是只將「水污費」當做為一個單一、內部同質的存在,而是一個從建構的過程中由多方角力所塑造出的「物」。水污費不只改變了不同利害關係者間的關係(例如第一年被徵收者與第一年還沒被徵收),且因為爭議還存在,「水污費」仍面臨持續建構的過程。透過追蹤不同利害關係者間行動如何匯聚成現在這一刻我們所見到的「水污費政策」、「都市水質治理政策」或「使用者付費」(而非社會共同分擔負責)概念的污染,我們可以了解不同領域的力量如何影響政策面貌,力量與力量間如何衝突、妥協或增長、削減,而非落入不同領域各自發表意見而無法對話的景況。   「水污費」是一個值得受關注的跨科際議題,追溯水污費的前世今生,從制訂到推行耗費長達二十餘年光陰,中間數次停頓、延宕的原因,是否是不同偏好、不同價值觀折衝的結果?去年水污費徵收終於要「起飛」正式推動之際,相關報導描述討論辦法的公聽會參與熱烈,與會者屢屢提出關切,顯示仍有相關利害關係者希望參與塑造水污費政策、甚至是台灣整體水治理政策面貌的過程。而就連政策已推動的現在,仍有人詢問分階段推動、區分對象的方式,是否真能有效改善污水排放的狀況,或是對過去投資技術、好達到放流水排放標準的業者徵收水污費是否公平。     歡迎報名跨科際水治理論壇   在都市裡,水流同時不斷重塑自然與社會,或是不同個體間的關係,而這樣的特質也是水治理議題跨領域的來源。12 月 19 日的跨科際都市水治理研討會,跨科際計畫邀請到台大法律系葉俊榮教授主持,環境保護署魏國彥署長演講都市水質治理相關議題,並由台大環工系於幼華教授、中央研究院經濟學研究所蕭代基研究員、元貞法律事務所詹順貴律師就水治理議題進行與談。幾位主持人、演講者與與談人分別具有政府機構、民間倡議與學術研究的經驗,專精領域也分佈在法律、經濟、工程與環境科學等不同處,相信能為對水治理感興趣的朋友帶來不同面向的洞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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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專題】 守護湧泉-尋回水與人的共同記憶

撰稿:梁品文(科學人文跨科際人才培育計畫) 資料提供: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邱郁文博士 責任編輯:楊力行   103年歲末,應臺大環安衛中心環境教育講座之邀,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邱郁文博士蒞校演講,邱博士妙語如珠地分享他多年來珍貴的湧泉故事與探堪調查,讓我們深深感動湧泉與人之間的關係曾是多麼契合密切。 湧泉是地下水層因地形關係與地面層交界時,含水層裸露出於地面層而自然湧出的水泉,是非常珍貴的水資源。湧泉的生成條件必須要有豐沛的水脈,通過地表結構上的不透水層,使地下水能在不透水層上流動,而與地表相接之處,水流出成為湧泉溪流。湧泉會依地表結構差異而呈現出不同相貌,若出現於山谷凹地,便聚水形成埤塘。臺灣早期許多地方都曾擁有湧泉,然而中低海拔地區因人為開發,使得湧泉逐漸消失或被遺忘,也迫使原本棲息在其中的淡水生物面臨生存威脅。 重新尋回湧泉的工作對邱老師而言其實是偶然的,在過去幾年協助林務局研究的過程中,老師見證了許多遭受農藥或工業汙染的淡水溪流環境,發現生物群的減少甚至消失,然而卻有些特別地區的水域中依然擁有相對存活較多的生物群,維持著良好的生物多樣性,進一步探究才發現是湧泉存在而造就了這個環境。例如高雄柴山地區,珊瑚礁石灰岩的地形加上林樹遍佈,扮演著天然過濾水質的大海綿,水下滲到礁岩下方後,再從岩石縫隙中冒出形成湧泉。在這宛如城市荒漠裡的諾亞方舟,水中常可見鱸鰻、字紋弓蟹及過山蝦等淡水生物悠游其中,甚至2009年被認定的新種淡水蟹「馬卡道澤蟹」,也被發現棲息在柴山湧泉之中。而這些少數珍存的環境,也陸續在屏東縣萬巒鄉的五溝水社區、宜蘭縣礁溪鄉及三星鄉等地方,被邱老師一一尋回。       湧泉與人類的關係   湧泉潔淨而源源不絕地維繫著生態系統,是許多水中生物的避難所。然而除了維持生物多樣性的貢獻之外,湧泉的出現更是聚落與文化的起源。 回溯人類生活與湧泉的關係,自古以來便密切結合,例如人們常稱地底冒出的乾淨水源為「清泉」或「玉泉」;此泉若出現於山腳下,風水上便稱之為「龍泉」,成對的龍泉就稱「龍目」,大量成井取水則形成「龍井」等等。 湧泉流經之處成為早期居民拓墾的選擇,生生不息的湧泉支撐起農耕、畜牧業發展,而後逐漸形成聚落的經濟結構。在屏東縣恆春鎮的龍鑾潭旁的龍水社區,湧泉灌溉了整個龍鑾潭的水稻田,當地居民取泉水灌植作物,栽培有機無毒的優質農產品。屏東縣九如鄉玉泉村居民,一百多年前便利用潔淨的泉水種植香蕉,由於生長香蕉樹的土表都漫淹於水中,因此所栽植出的香蕉也被稱為「水香蕉」。而在屏東外海的小琉球島上同樣也有湧泉的存在,島嶼中央的碧雲寺是當地居民生病時選擇坐船回臺灣醫療之外的另一個選擇,他們會在廟裡向菩薩祈求藥籤,並取用廟旁名為「龍目水」的湧泉水來作藥引醫病,形成當地特殊的文化。     在日本稱為「救命水」 邱老師對於湧泉的研究與調查也借鏡日本,日本在二十多年前就將全國多處有良好水質的水源規劃為「百大名水」,而其中70%都屬於湧泉。近兩年更衍生出另一個的名字稱做各地的「救命水」。 政府單位將水源資料製作成摺頁提醒當地居民,若再次出現重大災害(如核災或海嘯等)導致無潔淨自來水可用時,能夠循著資料找到這些從地底湍湍不絕湧出、且能賴以為生的乾淨水源。 以日本京都的針江聚落為例,高山雪水溶化後流入地底,之後流入村落中形成200多個湧泉口,當地社區營造成「生水之鄉」,每戶人家都有一口湧泉,將泉水與自家廚房結合稱做「水廚房」,再依水質乾淨度分三階段利用。這樣的「生水之鄉」戶戶有流水的景緻,開放遊客參觀也同時活絡了地方產業。 此外,日本富士山的湧泉水在靜岡縣的三島市形成四條湧泉溝,其中最有名的是源兵衛川,河川經過整治後,清澈到能夠孕育出珍貴的三島梅花藻。如此美好和諧的共存,讓社區居民皆有共識要擔任湧泉環境的守護者,造就當地成為著名的生態復育與休憩場所,潛移默化中也教育了孩子們維護環境的重要性,這些與湧泉的相處經驗都相當值得我們學習。   湧泉水量減少原因 一直默默地守候著我們的湧泉,她的貢獻涵蓋了生態、生活文化甚至到應急救災,而人們卻因為生活的便利就遺忘了她。高雄柴山的巃巖冽泉,早期湧泉造就了附近的龍井社區,邱老師查閱相關文史資料並與當地耆老訪談,發現此處湧泉維繫著整個內惟聚落,從史籍記載發現,詩人卓肇昌曾以「龍井甘泉」一詩描繪著清朝鳳山八景的「龍巖冽泉」:「玉磯噴雪碎,石乳撒花濺。蟹眼千尋渫,龍澌百丈淵。」此為形容當時湧泉水量之壯闊,但由於都市化過程中抽取了過多的地下水,造成湧泉出水期間僅剩一個月,而早期人們在岸邊洗竹筍、洗衣服以及孩子們戲水的畫面,如今只是長輩們的片段回憶。都市的發展使濕地面積大幅縮小,政府又將原有的水圳加蓋配管自來水,當取用水方便之後,也逐漸遺忘了舊時所依賴的湧泉,後輩之人更只將湧泉誤以為是既有的排水溝,日漸疏離,最終從我們的生活中消失。 湧泉水量減少原因包括了治洪方式、水土保持工法與土地過度使用。湧泉水與地下水位有關,超抽地下水、山上汲水區的過度開發與森林砍伐,皆會使水量減少。現在的治水策略一向講究上游到下游快速的排水,也就是降水後立刻引入河道,再快速通洪,但如此一來,中上游的土地無法吸收到足夠雨水來補注地下水層,進而使得湧泉出水量減少,出水口也越來越難預測。   未來如何維護與利用湧泉 對於湧泉的永續經營,邱老師認為仍為自然狀態的湧泉(如蘭嶼的湧泉)就讓其維持現況,並發展成環境教育的場域;而已建設作為灌溉使用的,地方政府或輔導單位則應讓農民了解湧泉的珍貴性,利用潔淨的泉水種植高品質的作物。而在都市發展過程裏,依循著地理的紋理,產生生活連結,形成獨有的湧泉文化資產,居民若將這些故事包裝串連,結合當地的特色,發展觀光與戶外教學也相當適合。邱老師認為,湧泉是人類最忠實的朋友,只要我們能夠讓潔淨的湧泉源源不絕,湧泉就會回過頭來照顧人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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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水共生之台灣西岸地區

撰文作者|郭倍宏(台灣青年氣候聯盟教研部/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商船學系) 特約編輯|林彥廷(台灣青年氣候聯盟教育研究部長/國立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水土資源失衡即會產生地層下陷現象。(照片來源:I-Ta Tsai /Flickr) 什麼是地層下陷? 地層經由壓密作用降低未固結沈積物之孔隙率,導致地面下沉的現象[1]。簡單來說就是地面和原本水平面之間有下降的現象發生。 而地層下陷又分為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自然因素可能是板塊運動,且下陷速率十分緩慢;人為因素可能是超抽地下水或開發石油等,其所造成的地層下陷速率是自然因素的數十至數百倍以上。 而對於環境的影響又包含、地下水資源含蓄能力降低、低窪地區易氾濫、生態系統破壞等。沿海地區則易發生海水倒灌和地下水鹽化,造成人民生活的困難。 臺灣目前地層下陷的現況   宜蘭、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等七個嚴重地層下陷縣市,各發生下陷區域之共通點皆為處於新生代沖積扇與供水管線末端,地面水取得不易或已受一定程度之污染。因此,各產業在為滿足用水需求及發展標的之前提下,質量穩定、低廉且方便汲取之地下水遂成為最主要之用水來源;原屬台灣區域沈積環境中之平原邊緣,地質組織又多呈現細粉砂、黏土等較細顆粒材料堆積之互層狀態。一旦經長期短時間大量抽取地下水,急遽的地下水位下降變化,極易導致地層中之有效應力增加而形成地層壓密下陷之現象。 台灣地區因經濟發展,各產業用水需求量增加,在地面水供應不足,以及地下水使用成本低之情況下,使得許多地區之地下水受到超量使用,並產生地層下陷災害,造成水土資源相當大的損失。 為有效減緩地層下陷,經濟部水利署進行台灣已地層下陷及具地層下陷潛勢地區相關地層下陷量及地層壓縮量之調查。由近幾年長期監測資料得知,彰化、雲林、嘉義等地區下陷速率有略微減緩的趨勢;而台北、宜蘭、台南等地區,則無明顯下陷區域。以嘉義為例,每年的最大年下陷速率,從民國80年的21公分/年,到民國96年已減緩為3.8公分/年,持續下陷面積為26.1平方公里。由監測資料顯示,民國93年以前,嘉義持續下陷面積都維持在200平方公里以上;民國93年以後,嘉義地區下陷趨勢,已產生顯著變化:下陷面積持續縮小,顯示嘉義整體的地層下陷已獲得控制[2]。 根據現況,或許因台灣的天然環境使得本身水資源不足,而產業用水量大,這種矛盾的情況,超抽地下水成為必然的情況,而除了在技術上做改良外,是否回歸到產業的轉型,抑或用水量的限制,甚至是完整的水資源分配規劃,使得臺灣地層下陷的情況得以舒緩 解決方案 臺灣地區因經濟蓬勃發展,以致各標的用水需求量急劇增加,在地面水水源供應不足,以及地下水使用成本低廉之情況下,使得民眾紛紛大量開鑿水井抽取地下水使用,致使西南沿海地區因地下水抽用量遠超過補注量,結果導致地層下陷,發生海水入侵地下含水層,造成土地鹽化,影響水土資源之開發利用。 目前經濟部水利署委託成功大學地層下陷防治團隊有提出第一期與第二期的下陷防治執行方案,根據第二期的執行方案,執行時間為民國90年1月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 延續一期方案工作,全面辦理下陷區水準網檢測、監測井監測、基本資料蒐集,以及加強預警機制外,並選取彰化、雲林兩地層下陷嚴重地區為治理示範區,作整體性、多方向性之防治處理。 而目前在法制面也有相關作為,立法院於2013年五月三讀通過水利法第93之6條文案,賦予未來行政機關可偕同當地警力,進入私人空間檢查是否違法抽取地下水,以保障國土安全的法源依據。 違法超抽地下水,導致地層下陷、地基土壤流失,經濟部在議案文書中指出,地層下陷分層監測發現,主要密壓區為深度200公尺的土層,報告書研判,除了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農田水利會的公有水井達到此深度外,部分私有工廠私設違法水井,也達此深度,但目前法令並未賦予法源,根本無從稽查,形成防治漏洞。[3] 不管是制度面亦或是法制面,也就是為了防止人民私自抽取地下水,但這讓我們回過頭思考一個問題,抽地下水的原因本身因為台灣西部水資源缺乏,若不解決水資源缺乏的問題,限制抽取地下水或許能暫時緩解地層下陷之疑慮,但是否只是治標不治本?而西部地區耗水產業的持續發展,相較於水資源匱乏之問題,所謂治本的問題是否為整個國家產業政策的走向呢? 後記 臺灣地層下陷最早發生於臺北,而後西部沿海日趨嚴重,除了農業,工業也均超抽地下水,雲林地區最為嚴重,而其原因根據官方說法,因為沒有蓄水庫調配地面水,而又因地面水不足而過量抽取地下水。而有研究指出,雲林縣地下水資源的豐沛與匱乏及其環境災害,並不全然取決於資源的質與量,更在於資源分配的不均與集中[4]。 如果從整個社會和歷史的脈絡去看,雲林是複雜的產業區,六輕、蔬菜、輕工業、高鐵站等產業轉型,從原本的稻米產業,漸漸變為工業型態,而這些產業皆需大量地用水,同時地層下陷議題不該只是環境議題,同時是政府政策主導的方向,如果單就因農業用水超抽,而造成地層下陷,這樣單一分析過於武斷,國家政策造成農民抽地下水,而工業與畜牧業更同時加深了對於地下水地依賴,上位者對於管制政策和不了解當地人民用水邏輯所造成的認知誤差,這種種因素,更加深了對於為何超抽地下水,非一簡單幾句話能概全。 前文提到許多文獻和資料關於地層下陷的原因和政府提出的解決方案,而回歸到根本,如何改善人民的生活和環境共榮,才是最重要的問題,地層下陷不再單純只是環境問題,也是一複雜的社會問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釋 : [1]賈儀平,地層下陷,臺灣大百科全書,文化部,2009年9月24日 [2]經濟部水利署地層下陷資料庫 [3]嚴查超抽地下水 水利法三讀賦予法源,自由時報,2013年5月28日 [4]何俊頤、王冠棋(2012年1月)。雲林地層下陷危機與地下水抽取的政治經濟學分析,2012年文化研究年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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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能載舟,亦能覆舟」極端氣候帶來的臺灣水危機

撰文作者|楊啓弘(台灣青年氣候聯盟教研部/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特約編輯|林彥廷(台灣青年氣候聯盟教育研究部長/國立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曾文水庫(照片拍攝:林彥廷) 氣候變遷,水危機愈趨升高 水已是21世紀地球最重要的戰略資產,不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資源」,而是有其極限的「能源」,聯合國自2008年開始進行「水的十年」運動,2009年公布的《全球水資源發展報告書》中更明白點破全球水危機日趨惡化,到了本世紀中期,全球五大洲將高達70億人口面臨缺水危機,臺灣也不例外[1]。 進入21世紀後,極端氣候頻頻地在世界各地發生,甚至快成為一種「常態」,學界普遍認為與全球暖化引起的氣候變遷有高度相關。而近年在臺灣,每逢梅雨季所降下的雨量、強度屢創新高,與10多年前梅雨時節細雨紛紛的印象已大有改變,此現象是否為氣候暖化所致,引起學界的討論與不同意見。 贊同意見指出氣候暖化改變了全球水溫循環以及大氣與海洋的交互作用,使水氣大量集中在鋒面及沿海地區,反觀內陸或偏遠地區則是乾旱、高溫,所以位於太平洋邊緣的臺灣,其極端降雨現象日益嚴重;而反對意見則認為,氣候暖化確實會造成暴雨機率增高,不過並不能直接將其認定為主因,今年的梅雨是兩方空氣本身的結構完整、強度夠強的關係,且大氣的自然震盪有一定的循環週期,降雨強度增強和「年代季變化」也有關係,因為大氣的震盪有高、有低,影響著大雨、小雨,只是據目前的資料看來,震盪已延長到30年、60年或80年而延長了週期時間,因此未來仍有可能回歸到過去梅雨時節陰雨綿綿的形態[2]。 澄清湖淨水廠(照片拍攝:林彥廷) 臺灣的水不患寡而患不均 然而,上開提出反對意見的學者柳中明亦不諱言,氣候變遷的威脅,不只在於變的極端,更在於它變得極快。極端氣候使老天爺翻臉如翻書,不僅全球雨量變化逐年加劇,臺灣過去10年,有5年水災接旱災,2009年莫拉克颱風侵襲3日,臺灣有26%的國土淹水,臺灣瞬間從7年來最嚴重的乾旱,變成50年來最慘重的水患,這樣旱澇迅速交替的劇本,近年來不斷在臺灣重複上演。 其實,台灣每年平均降雨量(北部年平均2800毫米,南部年平均2200毫米)為世界平均值的2.5倍,已算的上得天獨厚,但是中研院地球科學所研究員汪中和指出,過去60年來的趨勢,臺灣3/4的國土,總降雨量與降雨天數已在減少當中。除此之外,中研院環境變遷研究中心主任劉紹臣認為,降雨型態的改變亦為重要的影響因素,他指出過去百年來臺灣平均溫度上升1.1度,而溫度每上升1度,就會增加7%的水氣,致使大氣對流更旺盛而出現強降雨,故平均過去50年內台灣最強降雨出現的頻率增加1倍,這也意味著,臺灣比過去更容易遭遇洪水肆虐;另外,因臺灣天空下毛毛雨的機率已下降一半,小雨天數也減少一半,臺灣弱降雨減少,是全球最明顯的區域之一,土地缺少小雨潤澤,沙漠化的風險提高;依其研究預估,到了本世紀末,臺灣最強降雨會增加280%至560%,弱降雨將減少80%,一年只有7天小雨,造成臺灣不但水災會更多,旱災也會更頻繁[2]。 臺灣水資源管理政策之錯誤 聯合國的《全球水資源發展報告書》認為水資源最大的危機,是出在管理錯誤,使得水資源被「過度使用」和「錯誤使用」,遺憾的是,這兩種錯誤皆在臺灣發生: 長久錯誤的給水政策: 前水利署署長陳伸賢坦言,政府決策的用水思維的確需要調整,過去只要用水單位提出需求,水利署二話不說,給水了事。其實,臺灣不是上天給的水不夠,而是管理不夠,水資源管理者常常都是供應優先的想法,只要有人、有工廠要水,常常都是挖東牆補西牆,若再不夠,就要稻作休耕,完全沒有體認到「水資源有其極限」的現實[3]。 水庫與自來水管線的管理疏失: 在坡陡流急的臺灣,要將雨水留在陸地本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再加上近年來的高度都市化,造成土壤的吸收力退化,雨水只要數小時就會衝進海裡,想留住水似乎僅能仰賴水庫。只是臺灣的水庫容量小,總共只能容納20億噸的水,水庫每年至少要填滿3次(石門水庫要5次)才夠臺灣一年的用量,再加上水土保持不力造成水庫淤積嚴重,全台水庫的總容量已經減少22%,光靠水庫的維護與興建,解決不了這個島上長期的水資源需求。 自來水管漏水更是長期縱容的管理疏失,臺灣自來水管漏水率由2008年的22%到去年的19.55%,皆比全球平均值18%高,而鄰國日本更是只有平均僅有7%,長期導致水資源大量浪費,據統計,去年台灣漏水率為19.55%,漏掉的水量6.09億噸,相當於白白損失1.8座翡翠水庫的蓄水,十分驚人。根據國際水協會(IWA)的標準,每年要更換總管線長度1.5%,才算不浪費水,相較之下臺灣每年的換管率只有0.65%。雖然台灣自來水公司計畫,未來9年再投入新台幣645億元改善管線,希望在2022年時,將漏水率由目前的19.55%,降至14.25%。不過,即使斥鉅資,9年後,預估全台每年流失的水量,仍高達1.3座翡翠水庫的蓄水量[4]。 用最高規格的管理面對水危機 今日我們活在一個氣候變遷快速且極端的年代,而臺灣就位在全世界最大大陸和最大海洋的邊緣,極端氣候的衝擊也會比其他國家大,面對這個現象與隨之而來的水災害、水危機,在這個島上生活的人民和政府,應該作最壞的打算、最好的打算,以最高的規格建立防災體制與水資源管理,以荷蘭為例,永續發展的位階已是國家安全層次,且超越所有部會,有指導、掌握國家發展走向的高度,我們對於這樣的認知顯然還相當不足。臺灣的給水政策,除了總量管制外,亦可從水源多元化的角度重新思索,目前台灣所有的農業、工業及民生用水,皆是來自相同的淡水水源,但國際水協會(IWA)已經從用水端思考起,嘗試鋪設兩種不同的管線,區分淨水與原水,以減少供水壓力。另外,建立穩定有效的水回收系統,不僅可降低未來洪水的威脅,還能減輕對水庫的依賴,長期來看亦為相對低成本的調適方案[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釋: [1] 聯合國《全球水資源發展報告書》 (3rd UN World Water Development Report, 2009) [2]郭琇珍,氣候暖化梅雨趨強? 學界各有所見,台灣醒報,2013年5月23日 [3]蕭富元,要命的水,天下雜誌,2009年8月12日 [4]改善漏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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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廢水對臺灣環境的衝擊

撰文作者|游曉韵 (台灣青年氣候聯盟教育研究部員/國立中興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 特約編輯|林彥廷 (台灣青年氣候聯盟教育研究部長/國立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臺灣工業用水與日俱增,廢水問題值得關注 臺灣地狹人稠且因地形影響因素,雖有豐沛的降雨量但是水資源儲存不易,加上許多人為活動大量浪費水資源,使得臺灣正面臨水資源短缺的窘境。目前臺灣的用水標的主要可分三項,生活用水、農業用水以及工業用水,其中後者近年來需求量與日俱增,而工業用水的取得有兩種方式,一為自來水,另一為自行取水[1],因此工業區林立的西部常有缺水之虞。 當使用的水量越多則排出的廢水量就越多,工業用水亦是如此,其所帶來的環境問題時常躍上新聞版面,未經妥善處理的廢水近是惡化周圍環境,遠則連海洋都身受其害,其所造成的環境問題是不容小覷的。 圖片來源: Formosa Wandering/Flickr 廢水處理不當 引起公害會帶來全盤的影響 臺灣的產業分布零散,除臺北市外其他縣市的下水道普及率低,廢水不易收集處理,大多都是直接排放至河川中,工業廢水中含有重金屬,若未經完善處理,污染物會破壞河川水質以及周圍環境,就有造成二次或是多次傷害的可能性。例如:桃園觀音鄉大潭村爆發「鎘米事件」,一家化工廠大肆排放廢水到農田灌溉溝渠,廢水中的金屬鎘容易被植物吸收,導致引這些水所種出來的稻米和蔬菜含有高濃度的鎘,若不小心長期食入這些污染作物易罹患痛痛病[2]。 另外,二仁溪上游的電鍍業者將廢水未經處理就流放,廢水中含有高濃度的銅離子,來到出海口被牡蠣大量吸收,經過生物累積作用牡蠣的顏色就慢慢轉為綠色,這種牡蠣被稱為綠牡蠣。工業廢水中亦含有大量有機物質、無機物質,成分複雜,以氮、磷來說,藻類能以它作為營養源,若水體中含量過多會造成藻類大量生長,降低水中溶氧使得水質惡化。1970年代,未經處理的工業廢水排入河川造成西南沿海養殖貝類大量死亡,使得漁民損失慘重[3]。 廢水對自然環境及臺灣河川污染的間接影響 雖然臺灣河川污染主要來源是人為因素,但如前面所述,臺灣地形與氣候複雜,枯水期間,污染物大都沉積於河川底泥,而豐水期,大雨沖刷揚起底泥中的污染物,並帶至出海口沉積於沿海底泥,透過浮游動物的覓食以及食物鏈的累積,最終污染物還是回到人體造成健康風險和危害生態系[4]。 水污染防治法是否能杜絕違法排放 圖片來源:Miles 麥爾斯/Flickr 我國目前對工業廢水的管制訂有「水污染防治法」,對污染源管制以及放流水排放標準有多項規定與罰則,但許多事業仍是設置暗管偷排廢水,或是先將事業廢水儲存於廠區,待大雨來時再偷排放至河川,藉由大量的雨水將廢水稀釋掉,因此環保局要抽查這些不法廠商實屬不易。唯有事業主良心發現,別為己私而破壞環境,事業廢水的管制才得以受控制。 工業發展為臺灣經濟主要命脈,但過去為了經濟的繁榮我們犧牲了生態環境,大量的污染使我們的居住環境越來越惡化,伴隨而來的是文明病和公害事件,人類所中下的因還是要由人類來承擔這個果,生態環境是牽一髮而動全身,沒有任何一件事是可以單獨看待,因此對於水污染的防治或是環境的保護都應該盡力整治,避免持續惡化,才能保有一個永續的未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釋 : [1] 經濟部水利署 [2] 公視新聞議題中心(2012)。[我們的島]-封收 [3] 鄭森雄(2009)臺灣之河川污染及其與生態環境之關係,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主題演講 [4 ] 張書奇(2012)河川底泥污染整治技術研究-以二仁溪為例,工業污染防治 第121 期,頁145-165 【電子文庫水資源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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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工業用水間的比例失調了嗎?

撰文作者|游曉韵 (台灣青年氣候聯盟教育研究部員/國立中興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 特約編輯|林彥廷 (台灣青年氣候聯盟教育研究部長/國立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過去台灣以農業立國,1952-1960年農業為台灣的經濟基礎,那時推動「以農業培養台灣工業,以工業發展台灣農業」,七零年代十大建設後,經濟快速發展,其結構轉為工業為主,士農工商的傳統行業順序被轉為以工商掛帥,長久以來農業發展面臨被壓縮的狀況,而現今的經濟制度下農民總是處於弱勢,除了農地被徵收建立科學園區、工業區外,當遇到供水短缺時,工業就將水源的腦筋動到農業用水上,使得同時面對缺水的農業更是雪上加霜。 民以食為天,糧食是人類的生活必需品,但是當糧食短缺時,縱使有再多的金錢,也無法立即解決缺糧危機。近年來氣候變遷加劇,各種報告紛紛指出氣候變遷除了造成極端氣候外,同時也會改變全球的水文分布,因此各地都需要盡早做好防洪防旱的準備,而農作物的種植與水息息相關,更應更加關注。 台灣農業用水概況 早期台灣水資源開發是以農業用水為大宗,農業水源為農業生產重要因素,因此農業水源曾為政府機構重視的資源之一。台灣的水利設施於荷蘭治台時期已開始開發,日治時代農田水利建設更加完善,時至今日農田水利設施已頗具規模。1974 年水利法開始施行水權登記制度,各農田水利會即按規定依據灌溉系統規模與需水量向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申請,且由於當時民生用水與工業用水之水量偏低,因此農業用水水權量所占比例極高[1]。早期農業以種植水稻為主,隨著經濟轉變,目前農業用水包含灌溉用水、養殖用水及畜牧用水,其用水量逐年增加,且對水質要求亦越趨嚴格[2]。根據經濟部水利署統計,從民國89年到99年農業用水12,309百萬立方公尺增加到12,205百萬立方公尺[3],相較畜牧用水以及養殖用,水灌溉用水有逐年增加趨勢,原因為台灣農作物以耐水性及耗水量高之水稻為主,加上以往農用灌溉渠道大部分都以土渠為主,滲漏嚴重且灌溉效率低,致農業用水水權量所占比例極高[4]。也因為農業的用水量大,當工業苦於尋找供水來源時,常常會認為農業用水所占比例高,若是調用部分水源到工業上解決缺水危機應該不會造成太大影響,但是他們往往沒有考慮到當缺水時是所有產業一起面對無水可用,而此時調用農業用水反而加劇農業缺水的困境 。 台灣工業用水概況 依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民國 99 年統計資料分析,台灣地區 99 年工業面積為 24,413.16 公頃,統計工業用水量為 16 億 282 萬立方公尺,以中部及南部所占比重較大,該兩區域之工業面積合占台灣地區工業面積 66.75%,用水量合占台灣地區工業用水量 67.28%。隨者經濟發展,工業用水年用量有上升趨勢,化學材料業用水量以19.65%居全台之首,但台灣本身的水資源就有限,近年來又受氣候變遷的影響,使得旱澇發生頻率頻繁,工業缺水的難題藉由抽取地下水和調借農業用水得以解決,但所帶來的影響不可輕忽。 以中科四期為例,為應付龐大的用水需求,國科會中科管理局曾編列大筆預算進行「中科四期調度使用農業用水計畫工程」,每日預計調播農業用水6.6萬噸,此舉嚴重影響彰化溪洲地區農民生活,引發爭議。農運人士楊儒門曾指出根據水利法十八條規定,用水的順序是: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水力、工業,換句話說,農業用水應優先於工業用水,但每次政府都因農業產值比工業低,遇到缺水時,就要農業犧牲,只幫工業用水解套,農業用水問題並沒有配套及解決方案[5],因此引發爭議。 台灣所要面對的糧食問題 台灣加入 WTO 後,農業出口量減少,多數農產品之能以賴國內市場,加上大量低價的稻米進入台灣市場,使得台灣稻米價格暴跌,此外政府推動「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及其後續計畫,提供農民休耕補助或鼓勵轉作,稻作種植面積逐年減少,因為灌溉用水之需求量降低,所以農業用水可調配的水量較過去提高(農委會),多餘的水量便可調借工業所用。大量的農地休耕使得台灣的糧食產量降低,影響到台灣的糧食安全,根據聯合國農糧組織報告,全球有八分之一的人處於飢餓狀態,總飢餓人口超過8.7億[6],全球的糧食生產量以不敷全球人口之需求,在各國的糧食自給率中美國124%、加拿大168%、中國95%、日本41%、韓國45%,而台灣則為32%。台灣農地休耕面積高達21.9萬公頃,若無法進口糧食,為維持國民基本營養所需之2,000 大卡熱量,必須維持132萬期作公頃之作物生產,而現有水稻每年耕作面積約為26萬期作公頃[7],台灣的糧食自給率正逐年下降中。 農業用水調用工業用水所帶來的影響不只灌溉用水減少、土地休耕率上升、糧食安全問題外,農業灌溉用水具有生產性機能、生態性機能以及生活性機能之三生功能,生態性機能包括蓄留洪水、涵養地下水源、減輕地層下陷社會成本等機能;生活機能則包涵調節微氣候、淨化空氣與水質、增加農村休閒遊憩及優質景觀等機能[8]。因此評估農業用水的價值不宜僅從經濟價值判斷,因將其他因素納入思考,例如:農田的生態效益及生活效益。 農田水利會該如何在不影響農民灌溉權益、提高糧食自給率以及環境保護的前提下,將多餘的用水提供給工業所用確實需要再做一番努力,也期望政府不要一昧地只求經濟發展而罔顧了農民以及環境的權利,畢竟,糧食和環境都是生存的重要條件,如果無限制索求,最終都將反饋到自身上。「氣候變遷」這詞近年來越來越常被提到,台灣無法避免受到波及,台灣本來就屬於缺水國家,近幾年來因為極端氣候使得降雨分布越不均,其降雨強度也增加,而這樣的趨勢有可能會越益明顯,面對這樣的困境政府更應該做好各部門間的溝通與協調,不能再關起門來各做各的事,將各產業面對缺水時的調適策略做全面性規劃,以因應未來的水資源危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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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對人民的禍與福

撰文作者|戴子揚 (台灣青年氣候聯盟教育研究部員/國立台北教育大學社會與區域發展學系) 特約編輯|林彥廷 (台灣青年氣候聯盟教育研究部長/國立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一提到風災,腦中浮現的畫面可能是黃滾滾的土石流,或許是被吹得像搖搖欲墜的行道樹,又或者是橫斷在道路旁的大樹。只不過這些都是新聞上看得到片面的畫面,往往忽略了受災居民的心理受。風災來臨,,除了房屋可能毀損坍塌,還有受災戶面臨迫切的生計問題,以及重建的心理建設,他們的聲音,我們真的聽到了嗎? 「莫拉克新聞網」[1]是一個報導關於莫拉克風災災民生活的獨立媒體,  ,內容獲得廣大迴響,網站主要傳遞給社會大眾的是受災居民生活災後重建中長期的議題。此外,在莫拉克新聞網也提到了,新聞中受災戶面對的問題,不僅僅來自於災難本身,政府的救災行動及積極幫忙的慈濟也可能會造成受災戶困擾[2]。作為這篇文章的撰寫者,在文章的開頭從這樣角度切入風災對臺灣居民的影響,希望能藉此讓讀者能用不一樣的角度看待風災下的受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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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可販賣的商品還是基本人權

特約編輯 ‧ 作者|林彥廷(台灣青年氣候聯盟教育研究部長/國立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從公共場所廣設的飲水機,便利超商飲料櫃中來自各地的瓶裝水與琳瑯滿目的清涼飲料,田圳的灌溉水流,透過水流高低差帶來的發電,水之於人,不僅是延續生命的重要因素,也是孕育生命的基本元素,對於地球萬物也是相同情況,可謂沒有水,就沒有生命,也沒有人類文明的發展。 而可用的淡水資源卻十分有限,加上緯度、氣候、地形的影響,造成空間上水資源的分配不均,加上文明的發展,人類正以驚人速度汙染和消耗水,但自然水源卻無法跟著增加,造成數千萬人暴露在無乾淨水源可用的風險上,也為水資源短缺地區,帶來爭奪、疾病,甚至死亡等社會、經濟、政治的不安定因素。 那水是可販賣的商品還是人權呢 ? 筆者試著透過經濟學、法律學、社會學的角度來嘗試回答此一問題。 獲得乾淨的飲用水是基本人權嗎? 既然水對於人如此重要,那獲得乾淨飲用水是基本人權嗎?而在這之前必需先了解何謂人權。所謂人權是指所有人與生俱來的權利,不分國籍、住所、性別、民族或種族、膚色、宗教、語言或其他身分地位 [1]。而獲得乾淨用水是所謂的人權嗎?水是維持人類生命的重要因子,可謂沒有乾淨的飲用水,就無法延續人類的生命,故獲得乾淨的飲用水是人權。 聯合國大會於2010年7月28日宣布,安全且乾淨用水和衛生設施是一項人權,唯有實現此項人權,才能充分保障生命權和其他人權 [2]。此是根據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並頒布的世界人權宣言 [3]中對於生命權的保障所延伸對於安全且乾淨用水的權利,沒有後者之權利,何來有生命權之保障。 而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生存權,亦可導出我國國民擁有乾淨用水之權利,才能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因此獲得乾淨用水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故可以推定為保障此一權利,行政機關必須要負起責任,提供乾淨用水給人民,以維護人民的生存權。